蒋鹏辉、蒋梦瑶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17号之二
原告:蒋鹏辉,男,汉族,2004年4月5日生,系死者蒋二营长子。
原告:蒋梦瑶,女,汉族,2006年10月3日生,系死者蒋二营长女。
原告:蒋梦轩,女,汉族,2012年3月17日生,系死者蒋二营次女。
原告:蒋得有,男,汉族,1950年8月7日生,系死者蒋二营之父。
原告:刘凤梅,女,汉族,1950年9月15日生,系死者蒋二营之母。
原告:李改军,女,汉族,1983年1月16日生,系死者蒋二营妻子,原告蒋鹏辉、蒋梦瑶、蒋梦轩的法定代理人,亦系原告蒋鹏辉、蒋梦瑶、蒋梦轩、蒋得有、刘凤梅共同推荐的诉讼代表人。
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云升降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南、占李西路西侧绿博半岛小区7号楼2单元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96639475J。
法定代表人:路志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路志立,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生。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轩,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长伟,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娟,郑州市中牟县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陈光,男,汉族,1988年1月2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雪,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谭性龙,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生。
第三人:郑州北软电子商务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喜达路以北、寿达路以南、凤凰大街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15829XH。
法定代表人:王一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云,男,汉族,1978年7月24日生,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西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2734E。
负责人:丁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亚东,男,汉族,1992年2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改军、蒋鹏辉、蒋梦瑶、蒋梦轩、蒋得有、刘凤梅与被告郑州云升降水工程有限公司、路志立及第三人蒋长伟、陈光、谭性龙、郑州北软电子商务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李改军、蒋鹏辉、蒋梦瑶、蒋梦轩、蒋得有、刘凤梅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云升降水工程有限公司、路志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改军、蒋鹏辉、蒋梦瑶、蒋梦轩、蒋得有、刘凤梅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云升降水工程有限公司、路志立的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改军、蒋鹏辉、蒋梦瑶、蒋梦轩、蒋得有、刘凤梅撤回对被告郑州云升降水工程有限公司、路志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改军、蒋鹏辉、蒋梦瑶、蒋梦轩、蒋得有、刘凤梅负担。
审 判 员朱卫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玉鑫
书 记 员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