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索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323民初6220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1964年4月4日出生,住西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索某,男,汉族,1954年4月17日出生,住西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女,汉族,1986年1月25日出生,住西峡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冰,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索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李某、索某于202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索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索某撤诉。
案件诉讼费1025元,变更诉请后为25元,由原告李某、索某承担。
审判员陈浩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