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强;严某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25)豫1326民初4408号/
闫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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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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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326民初4408号

原告:严某杰,汉族,住淅川县毛堂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系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贾某强,汉族,住淅川县老城镇。

原告严某杰与被告贾某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严某杰于202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严某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晓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