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业;沈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323民初5933号
原告:陈某业,男,汉族,1975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沈某武,男,汉族,1974年7月14日出生。
原告陈某业与被告沈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陈某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宪本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