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2025)豫0194民初30630号/
贾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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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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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194民初30630号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丽,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宇,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裴晓曼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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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余向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