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5)豫0183民初13578号/
贾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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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183民初13578号

原告:魏某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丽,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纪伟,上海数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纪伟,上海数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许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2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 判 员余照利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岳晓静

书 记 员付文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