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周与孟书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7726号
原告:朱庆周,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高永、赵元同,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书江,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杨施均(实习),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庆周诉被告孟书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朱庆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款本金47万元,并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计算至起诉之日暂为35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6年8月至2019年元月,在被告承建的郑州市希望路(电厂路-嵩山北路)工程进行劳务施工,双方在2019年12月11日对劳务部分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结算协议书》。该结算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劳务费21万元,在2020年5月20日前付清已结算的剩余26万元劳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没有支付原告。被告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原告生活困难,原告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孟书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河南省,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务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孟书江向本院提交的材料显示其户籍地以及××居住地均为河南省中牟县,案涉合同履行地亦不属于郑州市二七区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冀婷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晓燕
书记员岳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