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兰、吴长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8)豫0122财保331号/
雷全甫

雷全甫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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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22财保331号

申请人:刘海兰,女,生于1964年9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人:吴长林,男,生于1965年12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宝彬,男,生于1990年6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人刘海兰、吴长林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商宝彬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刘海兰、吴长林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商宝彬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保全价值以十三万元为限)。

保全费1170元,由申请人刘海兰、吴长林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进花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