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牟粮油食品总公司、中牟县姚家乡粮食管理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执保481号
申请人:郑州市中牟粮油食品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邢长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牟县姚家乡粮食管理所,住所地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张振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豫0122财保10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八百五十三万六千四百七十四元二角二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陈常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书记员刘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