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秀敏、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2)豫0122民初1772号/
雷全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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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122民初1772号

原告:娄秀敏,女,197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万寿路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804XJ。

法定代表人:李金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豪,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娄秀敏与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秀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被告宏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世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娄秀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宏盛公司支付工程款3,814,518.14元及利息(其中:以3,154,328.4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660,189.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宏盛公司向原告娄秀敏返还成本票风险押金15,500元。3.由被告宏盛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娄秀敏长期挂靠在被告名下做工程。2022年1月26日,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就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给原告出具《娄秀敏项目款项明细》(以下简称“欠款明细”),欠款明细载明的未办金额均是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共计4,014,518.14元。被告出具欠款明细后,于2022年1月31日向原告转账付款20万元,仍欠原告工程款3,814,518.14元未付。

被告的上述欠款,分别是:原告施工的中国石化集团华北石油局三普石油工程公司的三普中区园林景观改造工程,三普东区和西区园林景观、强电、弱电、沥青路面、桥架、路灯及监控项目工程款878,042.34元;原告施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输气管道露管隐患治理项目工程款442,742.23元;原告施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2019年东胜气田东胜区、伊金霍洛旗、达拉特旗境内钻前工程施工、县级以下手续办理及协调项目工程款1,833,543.92元;原告施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2019年钻前工程项目工程款72,220.31元;原告施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2020年场站土方工程及辅助项目工程款56,428元;原告施工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采气二厂2021年钻前工程项目工程款731,541.34元。因原告系挂靠在被告名下经营,原告施工的工程均是由建设方把结算的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后,再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被告共计欠原告工程款4,014,518.14元,冲减被告2022年1月31日支付的20万元后,被告实际欠款为3,814,518.14元。被告违背了在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及时向原告付款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赔偿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挂靠经营期间,被告收取原告的成本票风险押金尚有三笔没有向原告返还,分别是:2018年1月12日收据凭证号5017401的3500元、收据凭证号5017402的4000元、收据凭证号5017403的8000元。被告共计应向原告返还成本票风险押金15,500元。

原告挂靠被告进行工程施工,均为原告垫资,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但被告却将款项挪作他用,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已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宏盛公司辩称:一、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数额有异议,欠款数额应为29,54,328.49元(3,154,328.49减去20万元)。

二、关于成本票风险押金问题,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把公司资金全部挪走,造成大部分工程款及风险押金不能及时支付,但不能证明本项目风险押金未返还。因为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锦把公司财务所有账目全部拿走,公司没有办法辨识原告所诉的风险押金是否退回。宏盛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三份风险押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法定代表人李锦后期是否又支付部分项目风险押金、工程款,因公司没有账目,具体不知道。至于李锦挪用公司公款,现在公司正在尽全力追回所有工程款及税金包括风险押金。后期项目的工程款,因为公司另外一个股东,把公司账户全部查封,现在公司账上所有资金都没法使用。

三、对于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没有意见,利息应当原法定代表人李锦承担。对于原告起诉利息计算起止时间无异议。对于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同意原告的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娄秀敏与被告宏盛公司以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的方式,挂靠在被告名下承揽工程。后被告宏盛公司向娄秀敏出具《娄秀敏项目款项明细》一份,主要内容为: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1年3月29日,到款金额合计3,354,328.49元,已支付金额20万元,未办金额3,154,328.49元;自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12月22日,到款金额合计860,189.65元,已支付金额0元,未办金额860,189.65元;总合计4,214,518.14元,已支付金额20万元,未办金额4,014,518.14元。

2022年1月31日,原告娄秀敏收到他人代被告宏盛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20万元,现原告娄秀敏称被告宏盛公司欠工程款3,814,518元未付(4,014,518.14-200,000)。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宏盛公司称:宏盛公司截止目前尚未支付给原告娄秀敏的工程款为3,814,518.14元,根据宏盛公司与原告娄秀敏之间的约定,原告还应承担上述工程款0.8%的管理费30,516.14元、税金62,803元,原告应向宏盛公司提供金额为4,214,518.14元的成本票或承担相应的3%的企业所得税126,435.54元;综上,宏盛公司应向原告娄秀敏支付工程款3,594,763.46元(3,814,518.14-30,516.14-62,803-126,435.54)或者宏盛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21,199元,同时原告向宏盛公司提供成本票4,214,518.14元。

后被告宏盛公司又称:关于成本票税的金额具体多少不清楚,但是可以给出成本票金额3276,559.39元。因为材料、人工、机械的税点不一样,具体开具哪一种税点都可以,要以现场具体所使用的是什么,开出不同种类的成本票。

针对被告宏盛公司上述意见,原告娄秀敏称:对于扣除0.8%的管理费30,516.14元、税金62,803元无异议,目前被告宏盛公司欠原告工程款3,721,199元未付(3,814,518.14-30,516.14-62,803);关于成本票,被告主管会计核算的结果原告不认同,原告不欠被告成本票,原告同意据实结算,少多少补多少。

二、2018年1月12日,被告宏盛公司分别收取原告娄秀敏成本票风险押金3500元(收据凭证号码5017401)、4000元(收据凭证号码5017402)、8000元(收据凭证号码5017403),合计15,500元。

三、娄秀敏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宏盛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73,786.6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豫0122民初1772号民事裁定:冻结宏盛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73,786.6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娄秀敏预交保全费5000元,因保全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781.6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双方均认可目前欠付原告的工程款数额为3,814,518.14元,且被告认可原告所主张利息的起止时间,扣除原告无异议的管理费30,516.14元、税金62,803元,原告可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721,199元(3,814,518.14-30,516.14-62,803)并支付利息(以3,061,009.3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60,189.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成本票风险押金15,500元,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退还原告,故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保全所支付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781.65元的请求,因被告予以认可,故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所争议的成本票问题,因被告至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是否欠付原告成本票及所欠数额,且原告对于被告所称的欠付及欠付数额均不认可,并表示愿意据实结算,少多少补多少。故本案对于成本票问题不作处理,双方可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娄秀敏工程款3,721,199元并支付利息(以3,061,009.3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60,189.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娄秀敏成本票风险押金15,500元,并支付保全责任保险费2781.65元;

三、驳回原告娄秀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8,739元,由原告娄秀敏负担55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杨景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尚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