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世泰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22民初1216号之一
原告:郑州世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滨河路东段水岸鑫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梦洁,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滨河路东侧水岸鑫城楼/
法定代表人:冉庆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志娟,女,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滨河路东侧水岸鑫城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二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玲,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瑞,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世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世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世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师慧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