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牟粮油食品总公司、中牟县姚家乡粮食管理所其他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107号
申请人:郑州市中牟粮油食品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西段小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3687G(1-1)。
法定代表人:邢长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牟县姚家乡粮食管理所,住所地中牟县姚家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1703917538(1-1)。
法定代表人:张振伟。
郑州市中牟粮油食品总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牟县姚家乡粮食管理所名下的银行存款8536474.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郑州市中牟粮油食品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市中牟粮油食品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牟县姚家乡粮食管理所名下的银行存款8536474.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市中牟粮油食品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