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兰、商宝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8)豫0122民初5546号/
雷全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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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22民初5546号

申请人:刘海兰,女,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宝彬,男,199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海兰与被申请人商宝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的(2018)豫0122财保4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商宝彬名下的存款13万元(户名为商宝彬,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牟县建设路支行,账号03×××71)。申请人刘海兰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商宝彬账户13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商宝彬名下的存款13万元(户名为商宝彬,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牟县建设路支行,账号03×××7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天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