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伟与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1646号/
雷全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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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民初1646号

原告:李法伟,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李法伟与被告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法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法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法伟负担。

审判员黄小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