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伟与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民初1646号
原告:李法伟,男,汉族,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伟,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原告李法伟与被告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法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法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法伟负担。
审判员黄小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