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林与毛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2704号
原告:张惠林,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毛彦磊,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惠林与被告毛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惠林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惠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张惠林承担。
审判员付晓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