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林与毛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民初2704号/
雷全甫

雷全甫

婚姻家庭
执业地: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第1394号2号楼27层2702-2705、2716号| 律所咨询电话: 19103882093

郑州雷全甫婚姻纠纷律师,40年法律深耕,17年婚姻纠纷专项,专注高净值家庭重大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难题,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席主办律师,资深婚姻纠纷律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2704号

原告:张惠林,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毛彦磊,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惠林与被告毛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惠林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惠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惠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张惠林承担。

审判员付晓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