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10596号/
雷全甫

雷全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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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22民初10596号

原告(反诉被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安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电子商务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5752936P。

法定代表人:赵登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青玲,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与新圃街交叉口西南角(壹号公园小区8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9165120A。

法定代表人:庞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赛红,该公司员工。

原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罗青玲,被告沃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赛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739702.11元(其中包括农民工工资2804000元);2、判令被告想原告中房延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377601元(以上损失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工程款4739702.1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止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利息损失526796元(以上损失计算至2019年11月30日,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以280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人窝工费418200元、现场管理费83640元、脚手架闲置费92433元、机械停滞费254198元、承兑汇票贴现费用120000元,本项合计968471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东郡濠景项目08-04-01地块2#楼主体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了被告建筑面积24980.55平方米的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2016年5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重点对合同总价款、工程款的支付节点、工程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2018年6月26日,由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格工程。2019年7月5日,被告让原告签字的工程结算造价表结算总价为35991899.47元。2019年8月30日,双方就交房期限及相关问题召开了对接会议,《会议纪要》对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165天达成了共识;对工程款结算金额3599万多元,尚欠原告到期应付工程款573.9万元,其中有农民工工资300万元进行了确认;对双方分歧较大的问题作了说明:1、关于政府管控顺延时间分歧较大,特别对于2016年11月1日-2017年3月31日和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两个封土令期间的管控争议较大,其他对于扬尘管控天数也存在部分争议。2、关于工程(延期)付款对工期的影响,顺延工期分歧较大。3、分包单位(被告向第三方分包部分)石材幕墙施工对总包施工的影响,顺延工期分歧较大。2019年9月10日,由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参与协调被告欠原告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原被告双方确认欠农民工工资3804000元。2019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款100万元。

原告承建的2#楼工程顺延工期967天,除被告在2019年8月30日《会议纪要》中确认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顺延工期165天外,因被告的原因和不可控因素应顺延工期802天。原被告对顺延工期问题先后进行过多轮洽谈,因仍有部分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承建的2#楼工程结算造价35991899.47元,截止2019年11月30日,被告共向原告付款30532359.37元,未付款5459540.1元,减去尚未到支付期限的质保金719837.99元,结欠原告工程款4739702.11元(其中农民工工资款2804000元)。

因被告未按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付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377601元;因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原告支付农民工工资利息损失526796元;根据合同约定,因被告的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人窝工费418200元,现场管理费83640元,脚手架闲置费92433元,施工机械塔吊停滞费103200元,施工电梯停滞费150998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时,以550万元承兑汇票抵付工程款550万元,在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时,以50万元承兑汇票抵付50万元保证金,被告共给付原告承兑汇票600万元,给原告造成贴现费用损失12万元。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使原告长期背负巨额债务利息,并导致农民工围堵讨要工资及利息的不良后果,已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证据1-3)

1、《东郡濠景项目08-04-01地块2#楼主体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64页;

2、《补充协议》及附件1-4共16页;

3、东郡濠景东地块2#楼工程预算确认表1页。

证明目的: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濮阳中房公司)与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沃土公司)先后于2014年6月、2016年5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濮阳中房公司承包了郑州沃土公司开发的东郡濠景项目08-04-01地块2#楼工程,建筑面积为24980.55平方米,固定造价34157182.67元。

第二组证据(证据4-8)

4、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2018年6月26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3页,工程结算审核申请书、结算授权委托书、结算定案授权委托书、结算资料交接表、工程结算表5页,共计8页。

5、2019年7月5日郑州沃土公司让濮阳中房公司负责人签字的《中牟东郡濠景项目08-04-01地块2#楼主体及配套工程结算造价表》1页。

6、关于东2#楼逾期交房与濮阳中房二次对接的会议纪要1页。

7、郑州沃土公司向濮阳中房公司支付工程款明细表2页。

8、郑州沃土公司出具的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结算明细资料2册。

证明目的:(1)濮阳中房公司施工的东郡濠景08-04-01地块2#楼工程于2018年6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向郑州沃土公司交付了合格工程,合同固定价加设计变更增加工程结算总造价为35991899.47元;(2)截止2019年9月12日,郑州沃土公司共向濮阳中房公司支付工程款30532359.37元(其中含承兑汇票600万元抵工程款和保证金),未支付工程款5459540.1元,其中有未到支付节点的质量保证金719837.99元(工程总造价的2%),结欠应付工程款4739702.11元。

第三组证据(证据9-36)

9、2015年5月28日施工日志1页。

证明目的:因停电停工一天。

10、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2015年6月29日的牟建停字[2015]第1030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牟县城乡建设监察队2015年8月12日的牟建案通字[2015]14号《违法建设案件情况通报》、濮阳中房公司和项目经理刘胜坤缴纳处罚款的银行回单、2015年9月21日颁发的2#楼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共7页。

证明目的:因2#楼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80天(2015年6月29日-2015年9月17日)。

11、中牟县城乡建设管理局2015年11月5日的《关于责令东郡濠景项目全面停工整顿的紧急通知》、中牟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2015年11月30日的《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共2页。

证明目的:因郑州沃土公司东郡濠景项目9#楼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东郡濠景项目全部停工,自2015年11月5日-2015年11月30日共计停工26天。

12、中牟县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11月30日的牟建扬尘领[2015]12号《关于立即停止建筑工地一切施工作业活动的紧急通知》2页、监理公司《监理通知单》1页,共3页。

证明目的:因扬尘治理自2015年12月1日零时至2015年12月16日24时停工16天。

13、中牟县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16年1月10日的牟建扬尘领[2016]2号《关于停止建筑工地土石方作业的通知》、濮阳中房公司2016年3月2日的《工程复工申请》3页。

证明目的:因大气重度污染管控,自2016年1月9日-2016年3月2日停工52天。

14、2016年6月24日、7月8日、7月22日、8月5日、8月19日《监理例会纪要》,《郑州市“蓝天”工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目标责任书》共14页。

证明目的:因郑州沃土公司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农民工欠薪问题造成停工和政府治理扬尘污染造成停工共计114天(2016年6月2日-2016年9月26日)。

15、监理日志1页。

证明目的: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0月28日,因连续下雨无法施工停工11天。

16、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6]171号、中牟县人民政府牟政文[2016]178号文,共35页。

证明目的:两级政府发文实行2016-2017年度冬防期“限土令”治理大气污染、工地扬尘、拆迁土石方作业、道路扬尘、严控重型车行驶等,造成停工151天(2016年11月1日-2017年3月31日)。

17、中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牟政办明电[2017]20号《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中牟县安监站监督群信息共8页。

证明目的:因治理扬尘污染停工5天(2017年4月2日-2017年4月6日)。

18、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5月6日郑环攻坚办[2017]28号文《关于印发郑州市近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及《郑州市近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推进方案》共10页。

证明目的:因防治攻坚大气污染造成停工14天(2017年5月7日-2017年5月20日)。

19、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5月24日豫环攻坚办[2017]145号文3页。

证明目的:因防治攻坚环境污染造成停工5天(2017年5月25日-2017年5月29日)。

20、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5月31日豫环攻坚办[2017]158号文2页。

证明目的:因防治攻坚环境污染造成停工3天(2017年6月1日-2017年6月3日)。

21、中牟县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群、安监站监督群信息8页。

证明目的:万人互查团检查建筑扬尘停工20天(2017年7月21日-2017年8月10日)。

22、2017年8月16日监理日志1页。

证明目的:因扬尘治理停工1天。

23、2017年9月4日监理日志1页。

证明目的:因检查扬尘治理停工5天(2017年8月18日-2017年8月22日)。

24、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9月16日豫环攻坚办[2017]237号文3页。

证明目的:扬尘治理停工6天(2017年9月16日-2017年9月21日)。

25、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0月27日安监站监督群、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群信息6页。

证明目的:启动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十九大期间工地停止施工,停工11天(2017年10月17日-2017年10月27日)。

26、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1月2日豫环攻坚办[2017]274号文、282号文及安监站监督群信息共6页。

证明目的: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以上的响应及应急措施,连续停工9天(2017年11月3日-2017年11月11日)。

27、2017年11月3日郑建尘治办[2017]48号文、中牟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2017年11月15日的牟环攻坚办[2017]291号文、郑州市2017-2018年冬防期间施工工地封土工作承诺书共9页。

证明目的:因防治大气污染、扬尘治理,自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停工122天。

28、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3月22日豫环攻坚办[2018]66号文3页。

证明目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停工7天(2018年3月23日-2018年3月29日),因与变更主楼立面干挂石材改为理石漆装饰业主闹事重复2天,冲减后实际为5天。

29、2017年6月30日编号098号监理例会纪要,2017年8月20日、9月5日、9月11日、9月15日、9月25日、9月26日、11月18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3日监理日志,2018年2月3日、2月4日、2月5日监理日志,幕墙合同,共17页。

证明目的:因郑州沃土公司对第三方发包2#楼石材幕墙施工影响濮阳中房公司施工,造成停工158天(石材幕墙工序在先,施工设施不拆除,濮阳中房公司无法施工),因该时间段与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政府的“封土令”期间重合,可冲减82天。因此,因郑州沃土公司外包石材幕墙施工影响濮阳中房公司施工实际计算停工天数为76天。

30、中牟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18年5月21日的《复工通知书》、合约洽谈记录表、设计变更通知单、监理日志共11页。

证明目的:因设计变更主楼立面的干挂石材改为理石漆装饰,导致业主闹事停工8天(2018年3月27日-2018年4月3日,小莉帮忙现场报道),质量监督站责令停工49天(2018年4月4日-2018年5月22日),共计停工57天。

31、2019年10月21日,郑州沃土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殿亚签署的2#楼延期问题无争议天数明细表1页。

证明目的:因高招、中招考试停工12天。

32、中牟县城乡规划局牟规建字[2015]008号东郡濠景08-04-01地块2#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8月30日会议纪要共2页。

证明目的:因设计变更,增加门斗造型、理石漆工程、理石漆加固、人防工程增加工期165天;确认2#楼开工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合同约定工期为510日历天,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工程结算金额为3599万多元。

33、2015年3月26日-2018年4月30日,4-5级风统计表2页、监理公司的工作联系单3页,共5页。

证明目的:施工期间,4-5级大风共计45天,其中与其他因素停工重复25天,冲减后影响施工停工天数为20天。

34、工期延期说明3页。

35、濮阳中房公司向郑州沃土公司报送的《关于甲方延期付款影响工期的报告》3页。

36、濮阳中房公司施工的2#楼《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1册。

证明目的:濮阳中房公司施工的2#楼工程已于2018年1月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全楼分户验收,质量合格,即2#楼主体工程已于2018年1月竣工。2#楼工程不能做整体验收的原因是因为郑州沃土公司另行外包的电梯、消防、燃气、强弱电、门窗、幕墙、智能化、发电机等配套工程尚未竣工,才造成了2#楼工程推迟到2018年6月26日进行整体验收。

本组证据证明目的:(1)因符合合同约定的合理因素停工802天(不含4-5级大风造成停工20天)。分别是:因停电停工1天,因发包人行政审批手续不全被责令停工80天,因发包人9#楼工地伤亡事故造成东郡濠景项目整体工程被责令停工26天,因发包人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停工及环保问题停工114天,因连续下雨不能施工停工11天,因防治大气污染、扬尘治理政府管控停工425天,因发包人对第三方发包2#楼石材幕墙项目施工的影响导致濮阳中房公司无法施工被迫停工76天,因发包人将主体立面的干挂石材变更为理石漆装饰导致业主闹事停工57天,因高招、中招考试停工12天。以上停工的原因符合《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14条14.12的规定和第15条15.1(6)的规定;(2)2#楼合同约定工期510天,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增加工期165天,共计675天;(3)2#楼工程从2015年3月26日开工至2018年6月26日验收交付,工程周期为1187天。总施工周期1187天减去合同约定工期和增加工期675天,等于延长工期512天。因符合合同约定的合理因素造成停工802天减去延长工期512天,等于濮阳中房公司赶工期提前交工290天。

第四组证据(证据37-39)

37.郑州沃土公司2019年2月28日《关于对东郡濠景项目东2#楼总包单位提交的延期证据资料的质证意见》4页。

38.郑州沃土公司2019年5月5日《关于对东郡濠景项目东2#楼总包单位提交的延期证据资料的质证意见》3页。

39.郑州沃土公司《关于东郡濠景东院2#楼停工的资料明细表》。3页。

证明目的:关于郑州沃土公司认可的工期,郑州沃土公司2019年2月28日《关于对东郡濠景项目东2#楼总包单位提交的延期证据资料的质证意见》中,认可因发包人原因施工证照延期50天、工程款延期61天、政府管控延期86天、小莉帮忙事件停工49天,共计246天;2019年5月5日的质证意见中,认可因发包人原因施工证照延期50天、工程款延期61天、政府管控延期244天、小莉帮忙事件停工49天,共计414天;2019年10月28日的《关于东郡濠景东院2#楼停工的资料明细表》中对停工天数认可部分为622天(含设计变更增加工期165天)。对照以上郑州沃土公司交濮阳中房公司的三份资料,两份质证意见中认可的工程款延期61天,没有在《关于东郡濠景东院2#楼停工的资料明细表》中出现,即《关于东郡濠景东院2#楼停工的资料明细表》中,认可的停工天数622天中不包含两份质证意见中认可过的工程款延期停工61天,明显属郑州沃土公司造表时的漏项,应该添加上。因此,郑州沃土公司认可的2#楼工期天数应是622天+61天+合同工期510天,等于1193天。濮阳中房公司施工的2#楼总工期1187天,冲减郑州沃土公司认可的工期1193天,证明濮阳中房公司提前交工6天。

第五组证据(证据40-46)

40.延期付款利息计算表2页。

证明目的:濮阳中房公司施工的2#楼工程于2018年6月26日验收合格交付,工程款总额为35991899.47元,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郑州沃土公司应向濮阳中房公司付至工程款总额的95%,即34192304.50元。截止2018年6月26日,郑州沃土公司实际付款24177445.22元,欠工程款10014859.28元。依据《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25条25.14的规定,自2018年6月27日起,以郑州沃土公司每次付款后的剩余欠款金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利息,截止2019年11月30日,郑州沃土公司应向濮阳中房公司支付利息损失377601元。

41.工人窝工情况统计表9页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

证明目的:因第三组证据证明的符合合同约定的合理因素造成停工802天,该802天当中其中有政府管控停工时间周期较长农民工返乡的除外,大部分时间工人都在项目现场,但又不能正常施工,承包人却需要正常向工人支付劳务报酬,给承包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但是,依据《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十三条13.10.1的约定,仅能计取每工每日25元的窝工费。工人窝工共计16728天,郑州沃土公司应向濮阳中房公司支付工人窝工费用418200元。

42.现场管理费计算表1页。

证明目的:依据《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十三条13.10.4的规定,现场管理费按人工窝工费的20%计取。人工窝工费418200元*20%,郑州沃土公司应向濮阳中房公司支付现场管理费83640元。

43.脚手架闲置费计算表、脚手架投影面积计算公式2页。

证明目的:依据《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十三条13.10.3的规定,脚手架闲置费按闲置外墙脚手架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1元/㎡.月,外墙投影图示面积为16331.05平方米。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闲置3.53月(106天),因政府管控原因造成停工闲置2.13月(64天),共计闲置5.66月*16331.05平方米,郑州沃土公司应向濮阳中房公司支付脚手架闲置费共计92433元。

44.塔吊、施工电梯停滞费计算明细表3页,2014年11月8日濮阳中房公司与校彦斌签订的租赁塔机的《建筑机械租赁合同》5页,2015年10月10日签订的租赁升降机的《施工电梯租赁合同》5页,手机银行转账短信及校彦斌收到机械租赁费的收到条12页,濮阳中房公司曾利强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复印件和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0147帐号是曾利强开户的帐号)2页,塔吊和施工电梯使用天数及租赁费确认单2页,共计29页。

证明目的:濮阳中房公司2#楼工程租赁校彦斌的机械设备“QTZ50塔机5010”一台,月租赁费12000元;租赁“SC2000/2000升降机”一台,月租赁费10000元。濮阳中房公司共向校彦斌支付租赁费504300元。依据《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十三条13.10.2的规定,机械停滞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取。其中塔吊设备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194天,因政府管控原因造成停工64天,共计停工258天,每天停滞费400元,造成停滞费损失103200元。施工电梯设备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195天,因政府管控原因造成停工258天,共计停工453天,每天停滞费333.33元,造成停滞费损失150998元。郑州沃土公司应向濮阳中房公司支付塔吊停滞费和施工电梯停滞费合计254198元。

45.欠农民工工资利息计算表1页,濮阳中房公司曾利强、郑州沃土公司王殿亚、东风路办事处见证人董某三方签字的《东郡濠景东2#楼(一号公园)项目农民工工资欠款明细》1页,曾利强与工人代表刘某签订的关于欠工人工资利息约定的《协议》1页,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页,刘某收到罗青玲支付工资利息补偿金101000元的收到条及银行取现交易明细清单4页、收到曾利强转账支付170000元的收到条及银行转账明细清单2页,共10页。

证明目的:因郑州沃土公司恶意拖欠濮阳中房公司工程款,截止2019年2月5日欠工程款4659945.13元,其中含农民工工资款3804000元(2019年9月9日,曾利强、王殿亚、东风路办事处见证人董某签字确认时仍为欠工人工资3804000元),濮阳中房公司为安抚农民工,稳定施工秩序,于2018年7月6日与农民工牵头人刘某签订有《协议》,约定自2018年6月26日五方验收合格后7个多月内即2019年2月5日春节前,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如不能按上述时间支付,自2019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欠工人工资利息。因此,自2019年2月5日欠工人工资3804000元,郑州沃土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支付工人工资款100万元,按欠工人工资的数额分段计算,应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利息526796元。濮阳中房公司已实际向农民工支付欠工资利息271000元,截止2019年11月30日,尚欠农民工工资利息255796元。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利息损失526796元是因郑州沃土公司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的,该利息损失应由责任方郑州沃土公司承担。

46.承兑汇票贴现损失说明1页,濮阳中房公司向郑州沃土公司交履约保证金收据及汇款凭证2页,濮阳中房公司向古某购买钢材的《钢材购销合同书》5页,《补充协议》1页,古某出具的收到条(其中含承兑汇票)3页,共12页。

证明目的:郑州沃土公司以550万元承兑汇票抵濮阳中房公司工程款550万元,以50万元承兑汇票抵返还履约保证金50万元,给濮阳中房公司造成贴现费用损失12万元。承兑汇票的具体用途为购买古某钢材付款使用承兑汇票370万元,抵偿钢材款362.6万元,承兑汇票的使用价值为98%。剩余承兑汇票230万元,濮阳中房公司找人贴现,贴现费用2%。600万元承兑汇票的贴现费用12万元应由郑州沃土公司承担。

本组证据证明目的:郑州沃土公司应向濮阳中房公司支付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损失377601元,支付工人窝工费418200元,支付现场管理费83640元,支付脚手架闲置费92433元,支付施工机械停滞费254198元,支付欠农民工工资利息526796元,支付承兑汇票贴现费用120000元,共计1872868元。

第六组证据:证人刘某、古某、校彦斌出庭作证证言,证明农民工工资利息、承兑汇票贴现费用、建筑机械设备租金等事实。

被告沃土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就涉案工程已向中房公司支付工程款30543359.37元,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答辩人已按约支付至了约定的付款节点即合同总价的85%。另,截止目前双方对涉案工程的结算尚未全部完成,有关逾期交工违约金问题属于工程结算的一部分,目前双方尚未协商一致,故结算尚未全部完成,双方尚未最终签订《工程结算定案书》。中房公司所主张的工程款尚未到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问题。

1.按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主楼竣工验收达到交房条件并交付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截止目前,答辩人已向中房公司支付工程款30543359.37元,已经超过了双方约定的85%的节点;另外,根据施工合同附件七第三条的约定,每次付款前中房公司应提供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待中房公司提供发放民工工资完毕的相关凭证后,答辩人才具有付款义务,而中房公司从未按照约定向答辩人提供发放民工工资的凭证,答辩人为使工程能顺利进展,迫于无奈不得不分批次按约定的节点向中房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

2.双方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会议纪要》中第三条所显示的内容系中房公司单方的要求,不应认定为答辩人对其内容真实性的认可。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竣工备案完成,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5%”之约定,该付款节点未达约定付款条件,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问题,中房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二、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更谈不上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的问题;而中房公司所称的农民工工资利息损失的说法也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如上述所言,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问题,答辩人每次按约支付工程款前,中房公司均未按约向答辩人提交民工权益保证工作的绩效(即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答辩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农民工工资是多少,中房公司收取工程款后是否及时、足额支付人工工资,答辩人也都不清楚。退一万步讲,即便是涉案工程存在欠付人工工资的情况,也是因中房公司收取工程款后未及时、足额支付人工工资所导致的,责任理应由中房公司承担。另,中房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和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同样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而且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约定,故其利息损失主张无法律和合同依据,应依法驳回。

三、本案中,中房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包施工方,按照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工期逾期的主要原因系中房公司组织不力、管理不善等因素,如果存在中房公司所称的窝工费、现场管理费、脚手架闲置费、机械停止费等亦与答辩人无关,应由中房公司自行承担,况且,中房公司也未提供存在上述费用损失的证据。对于所谓的承兑汇票贴现费,中房公司接受答辩人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双方就此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承兑汇票并不必然产生贴现费,中房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中房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组织不力、管理不善等情况,导致工期严重逾期,逾期交工天数达678天,即便逾期天数按200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为20494309.6元,答辩人自愿仅主张400万元违约金;同时,因中房公司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违反监理管理制度等所处工程罚款为11000元,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罚款及逾期交工违约金应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双方最终结算应在扣除工程罚款和逾期交工违约金后确定。

综上,答辩人就涉案工程不存在逾期付款的问题,也谈不上支付迟延利息及其他损失的问题,中房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利息及其他损失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沃土公司提出如下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400万元;2.反诉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均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反诉原、被告双方就中牟东郡濠景项目08-04-01地块2#楼主体及配套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工期为510日历天。反诉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8月30日《会议纪要》中确定,开工时间为2015年3月26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逾期竣工共计678天(实际反诉被告进场施工远早于2015年3月26日,如按实际开工日期计算,反诉被告逾期交工违约责任更加严重)。

经双方沟通协商确定:施工工期可就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顺延工期165天,顺延后反诉被告逾期交工513天。因反诉被告逾期交工天数较多,考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政府扬尘管控等客观情况,反诉原告同意反诉被告逾期交工违约天数按200天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反诉被告未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迟延1天,按合同总价的3‰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应支付违约金20494309.6元,现反诉原告自愿仅主张400万元违约金。

综上所述,反诉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完成施工,依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反诉原告沃土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第一组证据:

1、施工合同一份;

2、补充协议一份。

证明目的:(1)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工程约定了总工期为510个日历天(施工合同协议书第6.2条)及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式(施工合同协议书第1.4条)及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等。

(2)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工程约定了工期按日历天且不得扣除其中所含的假期、休息日及专业工程施工时间的计算方式(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1条)。

(3)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对各专业工程承包人的管理、协调配合义务,并就此收取了总包管理服务配合费(施工合同协议书第7.2.4.2条和第11.1条)。

(4)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申请顺延工期的时间及权利放弃的后果,即正当逾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延期申请,逾期视为放弃,事后无权追索(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4.13条)。

(5)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逾期交工违约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即每迟延1天按合同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直接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施工合同协议书第14.3条、通用条款第2.1条、通用条款第25.15条)。

(6)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达到交房条件并交付后的进度款付款比例为付至总合同价的85%(补充协议第2条)。

(7)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进度款付款前原告方的先履行义务即提供包括民工权益保障合格资料在内的付款申请(施工合同附件七)。

(8)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而停止施工前的催告义务,即若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应发出书面催款通知书,双方仍未达成协议,且导致无法施工的,原告才可停止施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

(9)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原告可计取窝工费等的前提是因被告原因导致停工超过30天,且须经被告确认;少于30天仅延期不赔偿(施工合同协议书第13.10条)。

第二组证据:

1、付款凭证一套(共58张)。

2、工程罚款通知单一份;

3、2017年10月11日工作联系通知单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543359.37元,已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付至了合同总价的85%,不存在欠付原告工程款的问题。

第三组证据:

会议纪要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原被告双方就原告逾期交房天数达成了共识,原告逾期交房天数共678天,扣除设计变更增加顺延165天,最终逾期交房天数为513天;同时证明,因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问题导致工程结算未全部完成,亦未最终签订《工程结算定案书》。

第四组证据:

1、东地块2#楼土建剩余工程完成时间确认单一份;

2、2017年8月18日工作联系通知单一份;

3、东郡濠景项目08-04-01地块2#楼进度计划一份;

4、2017年11月17日工作联系通知单及东郡濠景项目东地块2#楼施工计划表各一份;

5、2017年11月22日工作联系通知单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施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承诺工期及逾期违约责任,并确定了考虑各种客观因素后的可行性工期节点,但因原告施工组织不力、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等原因,导致工期节点一拖再拖,工期严重逾期,按约逾期交工违约金应从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中房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关于答辩人施工的中牟东郡濠景项目08-04-01地块2#楼工程的工期问题,答辩人已在本诉中做了简要说明,自2015年3月26日开工到2018年6月26日验收交付,其间因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合理因素造成停工802天:分别是因停电停工1天,因发包人(被答辩人)行政审批手续不全被责令停工80天,因发包人的9#楼工地伤亡事故造成东郡濠景项目整体工程被责令停工26天,因发包人违约未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停工及环保问题停工114天,因连续下雨不能施工停工11天,因防治大气污染、扬尘治理政府管控停工425天,因发包人对第三方发包2#楼石材幕墙项目施工的影响导致答辩人无法施工被迫停工76天,因发包人将主体立面的干挂石材变更为理石漆装饰导致业主闹事停工57天,因高招、中招考试停工12天。2#楼施工合同约定工期510天,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增加工期165天。答辩人施工的2#楼工程施工总周期1187天,减去合同约定工期510天、设计变更增加工期165天、符合合同约定的合理因素停工802天,等于答辩人赶工期提前交工290天。

关于工期问题,双方曾进行过多次沟通,沟通的过程,是以被答辩人让答辩人提供政府管控文件再进行洽谈的方式进行的,由于答辩人在施工过程中并不注意收集保存政府的管控文件,造成了每当答辩人找到政府的管控文件时,被答辩人才认可一部分,再以各种理由否认一部分。虽然被答辩人对因政府管控造成停工有部分异议,但有政府管控文件和停工事实的存在,符合《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15条15.1(6)的规定,因此,政府管控造成停工425天的事实应当给予确认。除政府管控外的其他原因停工377天符合《施工合同》第二部分第14条14.12的规定,应当予以确认。

关于被答辩人认可的工期,被答辩人2019年2月28日《关于对东郡濠景项目东2#楼总包单位提交的延期证据资料的质证意见》中,认可因发包人原因施工证照延期50天、工程款延期61天、政府管控延期86天、小莉帮忙事件停工49天,共计246天;2019年5月5日的质证意见中,认可因发包人原因施工证照延期50天、工程款延期61天、政府管控延期244天、小莉帮忙事件停工49天,共计414天;2019年10月28日的《关于东郡濠景东院2#楼停工的资料明细表》中对停工天数认可部分为622天(含设计变更增加工期165天)。对照以上被答辩人交答辩人的三份资料,两份质证意见中认可的工程款延期61天,没有在《关于东郡濠景东院2#楼停工的资料明细表》中出现,即《关于东郡濠景东院2#楼停工的资料明细表》中,认可的停工天数622天中不包含两份质证意见中认可过的工程款延期停工61天,明显属被答辩人造表时的漏项,应该添加上。因此,被答辩人认可的2#楼工期天数应是622天+61天+合同工期510天,等于1193天。答辩人施工的2#楼总工期1187天,冲减被答辩人认可的工期1193天,证明答辩人提前交工6天。

综上所述,答辩人施工的东郡濠景项目08-04-01地块2#楼工程提前交工290天,被答辩人已认可的为提前交工6天。被答辩人在反诉状中歪曲事实,把经过双方沟通已经认可的停工天数也做了否定,实在是缺乏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请人民法院查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和事实,支持答辩人的主张,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原中房公司与被告沃土公司签订了《东郡濠景项目08-04-01地块2#楼主体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工程名称:东郡濠景项目08-04-01地块2#楼主体及配套工程。建筑面积合计26732.3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合同工期:510日历天。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付款节点进行支付,付款节点如下: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须提交发包人与所付工程款同等金额的正规发票,发包人在收到发票并审核发票资料合格无误后支付:①主楼至13层结构完成,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60%;②主楼至23层结构完成,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70%;③主楼结构封顶,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75%;④主楼砌体抹灰至13层完成,相应装饰装修及安装完成,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75%;⑤主楼砌体抹灰全部完成,相应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完成后,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75%;⑥主楼竣工验收达到交房条件并交付甲方后,付至总合同借款的85%;⑦竣工备案完成,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5%,本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发票。结算款的支付:结算后三个月内发包人累计付款至结算造价的95%。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5%,若无质量问题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30天内无息支付3%,满二年后30天内无息支付除防水工程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防水工程结算造价的10%做为防水工程保修金,五年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30天内无息付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超过30天的,超出日期除相应顺延工期外,经发包人确认后,可计取人工窝工费、机械停滞费、脚手架闲置费、现场管理费,此类费用仅计取税金,不参与取费,也不参与总价浮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小于30天的,仅顺延工期,无其他任何赔偿。人工窝工费按25元/工日计取;机械停滞费按定额及相关政府文件规定计取;脚手架闲置费按闲置外墙脚手架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1元/㎡·月;现场管理费按人工窝工费的20%计取。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迟延1天,应按合同总价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16年5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合同总价款34157182.67元。工程款的支付变更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付款节点进行支付,付款节点如下:发包人每次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须提交发包人与所付工程款同等金额的正规发票,发包人在收到发票并审核发票资料合格无误后支付:①主楼至13层结构完成,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60%;②主楼至23层结构完成,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70%;③主楼结构封顶,付至已完工工程量的75%;④主楼二次结构完成,相应安装工程完成,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5%;⑤主楼外墙抹灰及相应安装工程完成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5%;⑥主楼及商业外墙保温、真石漆及安装工程全部完工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5%;⑦主楼竣工验收达到交房条件并交付甲方后,付至总合同借款的85%;⑧竣工备案完成,结算完成后三个月,付至结算价的95%,本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包括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工程结算方式:合同总价款为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如无变更、签证不再调整,即合同固定总价+变更+签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时开工(经双方确认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2018年6月26日,由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格工程。2019年7月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造价表》结算总价为35991899.47元。2019年8月30日,双方就交房期限及相关问题召开了对接会议,《会议纪要》对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6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26日,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165天达成了共识;对工程款结算金额3599万多元,尚欠原告到期应付工程款573.9万元,其中有农民工工资300万元进行了确认。

根据双方资料凭证,原告方全部工程款为35991899.47元(合同总价款34157182.67元+变更增加工程款1834716.8元)。被告2018年6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前已付工程款24537445.22元;2018年6月26日后至2019年8月30日(《会议纪要》签署)前又付5005914.15元;2019年9月12日再付1000000元,合计付工程款30543359.37元。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因工程量增加、政府环境治理管控、被告原因等各种因素造成的工期顺延,经双方2019年10月28日最后确认,顺延工期为622天,该622天不包括被告2019年2月28日和5月5日认可的因工程款延期61天。

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租赁校彦斌的塔吊和施工电梯,约定塔吊每月租金120000元、进出场、安拆、检测费用共计35000元由原告支付;施工电梯每月租金10000元,进出场、安拆、检测费用共计35000元由原告支付。经结算,实际租赁塔吊19个月,原告支付租金和费用263000元;实际租赁施工电梯22个月,原告支付租金和费用255000元。

2018年7月6日,原告与农民工代表刘某签订协议,原告承诺自2018年6月26日起7个月内即2019年2月5日(春节)前全部付清农民工工资,如不能按时支付,自2019年2月5日后按月利率1.5%支付欠工资的利息。2019年9月9日,原告和被告在东风路办事处的见证下,确认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为3804000元。2019年9月12日,被告向有关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原告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欠工资余额2804000元。

因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和退还的保证金中有600万元承兑汇票,在原告向古某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钢材款时,双方约定扣除2%的贴现费用,其中2015年10月27日以200万元承兑汇票抵偿钢材款196万元;2016年1月20日以140万元承兑汇票抵偿13.72万元;2016年8月21日以30万元承兑汇票抵偿29.4万元。

在诉讼中,应原告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豫0122民初1059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实施时,查封被告沃土公司名下房产9套,分别为:东郡濠景(壹号公园)7号楼21层2102号(预售证号:ZM150014)、8号楼3层301号、302号(预售证号:ZM150018)、9号楼2单元3层302号(预售证号:ZM140022);东3地块1单元8层803号、27层2702号、2层203号、2单元28层2801号、2803号(预售证号:ZM180088)。

本院认为:1、被告是否按时支付工程款,以及原告是否超期施工是确认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各自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关键。关于被告工程款的支付行为是否违约问题,因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停工顺延因素,分项的付款节点当事人自己也不好确定,应当以竣工验收时间为节点考察总价款支付情况予以确认。关于原告是否超期施工违约问题,应当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持续时间,扣除非归因于原告的可顺延工期予以确认。截止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537445.22元,付款比例不足合同约定的85%;如果按《会议纪要》为双方结算日期,截止到2019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结算后三个月内),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543359.37元,付款比例不足合同约定的95%。根据双方最后确认的施工工期,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开工,2018年6月26日竣工,持续时间1188天,扣除622天顺延时间,原告施工工期为566天,超出约定工期510天56天。原告主张还应当扣除因被告工程款延期61天,扣除后原告提前竣工5天。被告认为最后的确认是对之前所有确认的涵盖,不应当再扣除61天,实际上2019年2月28日和5月5日确认的61天已经包含在最后确认表所列2中的4.3项“建设局下发违法施工”的停工时间当中,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9月17日共80天,与2015年7月19日至2015年9月17日共61天相重叠,不应当重复计算。分析认为,该61天的证据载体是2016年6月24日和2016年8月5日两次《监理例会纪要》,所谓的计算重叠,缺乏证据支持。原告主张扣除,应当采信。综上分析,被告存在未按约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不存在超期施工的违约行为。

被告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并赔偿相应的财产损失。违约责任项目计算如下:第一、工程款为工程总价款的98%减去被告已付工程款为4728702.13元(35991899.47×98%-30543359.37=4728702.13);第二、农民工工资利息损失,因被告未按期付款,造成原告不能兑现农民工工资,产生利息损失,被告应当赔偿,计算方式:以380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为410832元,自2019年9月12日起以2804000元为基数计算;第三、工程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竣工验收时被告付款比例未达85%,差额6055669.33元,计算利息至2019年11月30日95%的付款时间点为271822.28元(至2019年2月4日174184.6元,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9月11日基数减去农民工工资3804000元后计算64172.58元,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1月30日基数减去农民工工资2804000元计算33465.1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总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的差额1924702.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第四、承兑汇票贴现费用损失,因付款滞后造成原告将被告交付的承兑汇票向供货人付款时供货人急于用款而找人提前兑现,造成的2%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计算方式:以供货人古某接受的承兑汇票数额3700000元为基数,乘以2%为72000元,其他部分不予认定;第五、机械停滞费以被告原因造成的停工天数268天为基数计算租金为195800元(268÷30×22000=195800);第六、脚手架闲置费92433元(以原告计算为准);第七、窝工费418200元(以原告计算为准);第八、现场管理费83640元(以原告计算的误工费乘以20%)。

3、被告沃土公司反诉主张的超期施工违约金,因原告超期施工的违约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存在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下欠工程款并赔偿相应损失,有事实依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超额计算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4728702.13元。

二、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同时赔偿原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下损失:

1、农民工工资利息损失410832元,自2019年9月12日起以2804000元为基数继续计算;

2、工程款利息损失271822.28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总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的差额1924702.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继续计算;

3、承兑汇票贴现费用损失72000元;

4、机械停滞费损失195800元;

5、脚手架闲置费损失92433元;

6、窝工费损失418200元;

7、现场管理费损失83640元。

三、驳回原告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88元,减半收取29044元,由原告中房公司4044元,被告沃土公司负担2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沃土公司负担;反诉费19400元,由反诉原告沃土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国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