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发与朱蓝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1211号/
雷全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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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民初1211号

原告:陈小发,男,196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蓝臻,女,199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陈小发与被告朱蓝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陈小发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小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陈小发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陈小发。

审判员李长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