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集群置业有限公司、古广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终145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集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区车站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苏金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高,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广恩,男,回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亮,男,汉族,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中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赛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红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河南集群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广恩、李红亮、郑州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8)豫012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集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集群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集群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76元,减半收取21488元,由上诉人河南集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培伟
审判员赵玉章
审判员苟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