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与王拴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民初414号之一/
雷全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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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民初414号之一

原告:李丽,女,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拴枝,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李丽与被告王拴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丽负担。

审判长赵海涛

人民陪审员贾海运

人民陪审员周小银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