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亚与靳永伟、侯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22民初3335号
原告:刘伟亚,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永伟,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侯学玲,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靳建伟,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刘伟亚与被告靳永伟、侯学玲、靳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伟亚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永伟、侯学玲、靳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伟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靳永伟偿还原告刘伟亚借款1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12%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为5293.15元);2.判令被告靳永伟向原告刘伟亚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3.判令被告侯学玲、靳建伟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被告靳永伟、侯学玲、靳建伟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8日,靳永伟向刘伟亚借款10万元,刘伟亚将该款转账支付到了靳永伟指定的侯学玲的建行账户。2020年7月19日,靳永伟出具的借条载明“借到刘伟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此款系2017年9月18日由借款人靳永伟委托出借人刘伟亚转入靳永伟指定的侯学玲的建行账户)”。当天,刘伟亚作为甲方(出借人),靳永伟作为乙方(借款人),侯学玲、靳建伟为丙方(担保人)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内容为:1.欠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该款系刘伟亚于2017年9月18日转入靳永伟指定的侯学玲的建行账户)。2.乙方保证于2020年10月10日前偿还上述欠款,如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向甲方支付利息。甲方表示同意。3.如因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款而引起诉讼,乙方除应归还欠款和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主张债权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与此相关的费用。4.丙方对乙方的欠款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5.如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靳永伟至今未向刘伟亚还款,侯学玲、靳建伟也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刘伟亚的诉讼请求。
被告靳永伟、侯学玲、靳建伟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8日,靳永伟向刘伟亚借款10万元,刘伟亚于当日向靳永伟指定的侯学玲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2020年7月19日,靳永伟就上述借款又向刘伟亚出具《借条》、《还款协议书》各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借到刘伟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此款系2017年9月18日由借款人靳永伟委托出借人刘伟亚转入靳永伟指定的侯学玲的建行账户);《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经刘伟亚(××)、靳永伟(乙方借款人)、侯学玲(丙方担保人)、靳建伟(丙方担保人)协商,就靳永伟向刘伟亚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侯学玲、靳建伟自愿为靳永伟还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欠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此款系刘伟亚于2017年9月18日转入靳永伟指定的侯学玲的建行账户)。2.乙方保证于2020年10月10日前偿还上述欠款,如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向甲方支付利息。甲方表示同意。3.如因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款而引起诉讼,乙方除应归还欠款和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主张债权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与此相关的费用。4.丙方对乙方的欠款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另查明,刘伟亚就本案与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所指派雷全甫律师作为刘伟亚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刘伟亚为此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再查明,《河南省律师协会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的通知》附件: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二、民事案件收费指导标准,(一)民事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1、计件收费标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0-10000元。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伟亚称:一、就涉案借款当时约定的有利息(月息1分),但靳永伟、侯学玲、靳建伟没有支付过利息;二、《还款协议书》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其给靳永伟打过三次电话催要,并于2021年3月份去濮阳找靳永伟、靳建伟当面催收。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本案中,一、关于刘伟亚要求靳永伟偿还借款1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的问题。靳永伟向刘伟亚借款10万元,刘伟亚向靳永伟指定的侯学玲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2020年7月19日,靳永伟就上述借款为刘伟亚出具《借条》一份,对其向刘伟亚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于同日由侯学玲、靳建伟担保与刘伟亚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靳永伟保证于2020年10月10日前偿还上述欠款,如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向刘伟亚支付利息,但靳永伟未按约定期限于2020年10月10日前偿还上述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刘伟亚要求靳永伟偿还借款1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刘伟亚要求靳永伟承担律师费10000元的问题。刘伟亚在向靳永伟追要涉案借款的过程中,委托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雷全甫律师作为其在本案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并因此支付了律师费10000元,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的通知》附件中“第二条,(一)民事案件按审判阶段确定收费标准:……。2、按标的额的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的规定,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指派雷全甫律师作为刘伟亚本案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最高可按其在诉状中列明的诉讼标的116596.15元(借款本金10万元,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的利息5293.15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案诉讼费1303元)的5%计收5829.81元的律师代理费用,另根据《还款协议书》中“如因靳建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还款而引起诉讼,靳建伟除应当归还欠款和利息外,还应当向刘延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刘延坤向靳建伟主张债权的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等与此相关的费用”的约定,刘伟亚可要求靳永伟支付律师费5829.81元,故刘伟亚要求靳永伟支付律师费5829.81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刘伟亚该项诉讼请求其他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刘伟亚要求侯学玲、靳建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2020年7月19日,刘伟亚作为甲方(出借人),靳永伟为乙方(借款人),侯学玲、靳建伟为丙方(担保人),就靳永伟向刘伟亚所借涉案借款签订《还款协议书》,并约定“丙方对乙方的欠款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侯学玲、靳建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刘伟亚要求侯学玲、靳建伟对借款1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及律师费5829.8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亚借款10万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靳永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伟亚支付律师费5829.81元;
三、被告侯学玲、靳建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伟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靳建伟、侯学玲、靳建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王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