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与王拴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民初414号
原告:李丽,女,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拴枝,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李丽与被告王拴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赵海涛
人民陪审员贾海运
人民陪审员周小银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王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