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4民初6005号之一/
雷全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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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6005号之一

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虎某某,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吕璐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任翔

书 记 员闫果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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