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7028号/
雷全甫

雷全甫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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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7028号

申请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博学路277号正商四大铭筑2号楼26层26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80835178。

法定代表人:刘伟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薛店镇解放路西侧、规划货栈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1760286X8。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标的428201.27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28201.27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AZHZZ01Z0120Q000984Z)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28201.27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61元,由申请人河南三星广告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红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