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龙卓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22民初6455号
原告:郑州龙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滨河路东段水岸鑫城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5D2RR80。
法定代表人:吴梦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泰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滨河路东侧水岸鑫城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71381680F。
法定代表人:冉庆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慧,女,汉族,1977年3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滨河路东侧水岸鑫城办公楼用代码91410122766200583P(1-1)。
法定代表人:王二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玲,女,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郑州龙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卓公司)与被告郑州东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全甫,被告东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书慧,被告宏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东泰公司、宏田公司协助原告将位于中牟县××沙镇××通路东、××北锦绣家苑会所1层服务厅建筑面积417.57平方米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17856号,会所1层活动室101建筑面积80.2平方米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17861号、102建筑面积80.2平方米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17858号、会所2层活动室201建筑面积76.04平方米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17855号、202建筑面积114.58平方米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17863号、203建筑面积80.2平方米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17854号、204建筑面积80.2平方米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17857号、会所3层活动室301建筑面积68.56平方米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17859号、302建筑面积48.21平方米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17862号、303建筑面积84.36平方米豫(2018)中牟县不动产权第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原告龙卓公司名下;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东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原告购买东泰公司坐落于中牟县××沙镇××通路东、××北锦绣家苑会所1-2层服务厅建筑面积417.57平方米,会所号楼1层活动室101建筑面积80.2平方米、102建筑面积80.2平方米、会所号楼2层活动室201建筑面积76.04平方米、202建筑面积114.58平方米、203建筑面积80.2平方米、204建筑面积80.2平方米、会所号楼3层活动室301建筑面积68.56平方米、302建筑面积48.21平方米、303建筑面积84.36平方米的房屋,以上房屋尚未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是由宏田公司分立分归东泰公司的财产,上述房产规划许可证编号牟规建字第【2011】022号,土地证号牟国用(2013)第1,楼盘表确认单牟房权字2018第1810163890号,上述房产交易价格4068432元人民币。宏田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积极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事项。东泰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款账户通知函》,告知原告东泰公司指定的银行收款账号。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18日向东泰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068432元。原、被告并于当日现场交接了房屋。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交付房屋后15日内,积极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原告再三要求,二被告迟迟不履行协助义务,2018年11月27日,被告完成了以上房屋的产权登记,把房屋产权登记在了宏田公司名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东泰公司辩称,愿意协助。
被告宏田公司辩称,愿意协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9日,宏田公司作为甲方与郑州御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东泰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公司分立补充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2013年6月1日,甲乙丙三方签订公司《分立协议》,甲方分立为甲方、乙方、丙方。为进一步明晰《分立协议》第三条第2项关于锦绣家苑项目的房屋产权事宜,现签订以下补充协议。1、原甲方开发的位于中牟县××沙镇××通路东、××北侧锦绣家苑建筑面积为2224.3平方米的幼儿园和建筑面积为417.57平方米的会所(服务厅)、建筑面积为712.55平方米的会所(活动室)分归丙方,丙方对其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前述房产尚未进行所有权登记,亦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3、丙方需要将前述房屋权属登记到丙方或者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时,甲方应在接到丙方通知之日起5日内协助丙方进行变更登记,办理登记的全部税、费均由丙方承担。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使前述房屋未能进行权属登记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8年7月6日,原告龙卓公司作为乙方(买受人)与被告东泰公司作为甲方(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1、乙方购买甲方的房产坐落在中牟县××沙镇××通路东、××北锦绣家苑小区牟国用(2013)第112号土地上,建筑结构钢混四层,规划用途会所。其中:会所号楼1-2层服务厅建筑面积417.57平方米,会所号楼1层活动室101建筑面积80.2平方米、102建筑面积80.2平方米、会所号楼2层活动室201建筑面积76.04平方米、202建筑面积114.58平方米、203建筑面积80.2平方米、204建筑面积80.2平方米、会所号楼3层活动室301建筑面积68.56平方米、302建筑面积48.21平方米、303建筑面积84.36平方米的房产。会所号楼规划许可证编号牟规建字第【2011】022号,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均登记在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甲方对房屋产权的说明和承诺:上述房屋是由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分立分归甲方的财产,尚未进行不动产权登记。该房产无任何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无抵押、担保。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3、上述房产交易价格:4068432元人民币。4、付款时间及方式: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购房款。乙方应将购房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收款账户通知函为准)。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款发票。5、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6、甲方应在乙方付清房款的当日向乙方交付房屋。7、甲、乙双方商定,自交付房屋15日内,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应对河南宏田置业有限公司的协助事宜负全部责任。
2018年7月9日,被告东泰公司向原告龙卓公司出具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十一张。
2018年7月18日,原告龙卓公司向被告东泰公司支付4068432元。
2018年11月27日,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宏田公司名下。
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龙卓公司与被告东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东泰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龙卓公司,现原告龙卓公司要求被告东泰公司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龙卓公司名下,但涉案房屋登记在被告宏田公司的名下,并未登记在被告东泰公司名下,被告东泰公司履行不能。原告龙卓公司要求被告宏田公司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龙卓公司名下,但原告龙卓公司与被告宏田公司并无合同关系,被告宏田公司并无协助履行过户的义务。综上,原告龙卓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龙卓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龙卓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朱海岩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