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伟、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执保65号/
雷全甫

雷全甫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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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执保65号

申请人:李法伟,男,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伟,男,198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人李法伟与被申请人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法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豫0122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伟名下的位于郑东新区康宁街86号1号楼1单元15层28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401914号】,查封价值以435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印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自强

书记员韩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