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云与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牟行初字第73号
原告王青云,(又名王清云)女,回族,1964年5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运强,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伟生,男,回族,1962年2月7日出生。
第三人李金鑫,男,回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
第三人李月梅,女,回族,1958年8月11日出生。
原告王青云诉被告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青云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青云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青云负担。
审判长金英
代理审判员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朱学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武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