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牟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行初1号之二/
雷全甫

雷全甫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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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豫0184行初1号之二

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阳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萑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潘开名,县长。

委托代理人袁钦,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庆利,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中牟县百花路7号。

法定代表人刘须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松枝,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林,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磊

人民陪审员张富彬

人民陪审员吕慧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