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进玲、常凌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执5251号
申请执行人徐进玲,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凌芳,女,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常凌芳银行存款五百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