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伟、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财保134号
申请人:李法伟,男,生于1986年3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伟,男,生于1985年3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人李法伟与被申请人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法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伟名下的位于郑东新区康宁街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价值以元为限。申请人李法伟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法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伟名下的位于郑东新区康宁街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豫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价值以435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法伟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进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