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伟、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9)豫0122财保134号/
雷全甫

雷全甫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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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财保134号

申请人:李法伟,男,生于1986年3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代理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伟,男,生于1985年3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申请人李法伟与被申请人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法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伟名下的位于郑东新区康宁街号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价值以元为限。申请人李法伟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法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伟名下的位于郑东新区康宁街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豫郑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价值以435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法伟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进花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