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一实、雷刘军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刑初1480号/
雷全甫

雷全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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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105刑初148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一实(曾用名郭贝贝),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原阳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6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玉印、周晓旭,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刘军,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住郑州市中牟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由被逮捕。

辩护人梁显东、李新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锐(曾用名崔梅艳),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赵成宽,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超(曾用名金星),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理财部经理,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占军、王秀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端阳,女,1983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住郑州市惠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东飞,河南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彦磊,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李娜,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财务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文灿,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慧芳(曾用名郭全芳),女,1990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强,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丹(曾用名毛丹丹),女,1989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文员,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雪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仵凌兵,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住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明国正,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斌,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明耀、郭晓刚,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6)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一实、雷刘军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肖军强、崔锐、金超、毛端阳、毛彦磊、赵李娜、丁文灿、郭慧芳、毛丹、王德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仵凌兵、罗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一实、雷刘军、肖军强、崔锐、金超、毛端阳、毛彦磊、赵李娜、丁文灿、郭慧芳、毛丹、王德军、仵凌兵、罗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军强死亡、被告人王德军拒不到案,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肖军强终止审理、对被告人王德军中止审理。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7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140室,法定代表人为王德勋,股东为王德勋、尚宗楷,占股比例分别为50.05%、49.95%,注册资本为1001万元,实收资本为201万元,为首次出资,均为尚宗楷出资,经营范围为基础设施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2008年11月13日,法定代表人由王德勋变更为尚宗楷,实收资本变更为1001万,占股比例不变;2008年12月2日,住所地变更为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303号;2008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变更为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于2008年12月16日盖有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担保机构设立审核章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表;2009年2月13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变更为5000万元,尚宗楷将其股份转让给王德勋,股东变更为王德勋、王某4、秦桂花(王德勋之妻),占股比例分别为60%、5%、35%,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4;2008年至2010年均经过年检;2010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奇昌,王德勋将其股份转让给史荣易、李书芳、吴奇昌、毛彦群;秦桂花将其股份转让给肖军强、王德军(王德勋之弟)、刘长发、赵李娜;王某4将其股份转让给杨永欣,经营范围变更为担保、投资、咨询服务,股东变更为吴奇昌、毛彦群、王德军、赵李娜、史荣易、李书芳、杨永欣、肖军强、刘长发,占股比例分别为15%,15%,15%,5%,15%,15%,5%,5%,10%,于2010年12月10日聘任王德勋为总经理并在公司章程显示,上述变更事项于2010年12月8日经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备案;2013年3月1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信达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对房地产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建筑业的投资;2014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贺某,贺某于2014年4月24日被聘为执行董事。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董事长王德勋、副董事长毛彦群(二人在逃)、被告人肖军强实际控制,肖军强伙同毛彦群、王德勋等人虚构中投信达投资担保公司、中投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很有实力,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印制宣传资料、口口相传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安阳华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元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罗兰印务有限公司、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彭文庆等公司或个人作为用款方,由中投信达公司为担保,采取欺骗方式,与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承诺函、借据、收据、联合出资协议、还款计划书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被告人肖军强作为中投公司股东、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及吸储业务;杨硕(别名杨永欣,在逃)作为副总经理负责业务工作;被告人崔锐由于吸收存款业务突出,被提拔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后勤工作;被告人仵凌兵于2011年5月进入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客户经理,于2013年底被任命为业务部经理,管理客户经理的吸储业务,2014年5月离职;被告人金超、毛端阳、毛彦磊、赵李娜、丁文灿、郭慧芳、王德军、毛丹、罗斌明知毛彦群、王德勋、被告人肖军强等人利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中投信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经鉴定,自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0止,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1576692764.04元,兑付理财客户本息838883020.98元,未兑付737809743.06元;截止2016年8月17日,理财客户申报人数为611人,申报金额为596829729元,实缴金额560217745元,已兑付理财客户的本利共158226890元,未兑付理财客户的金额为401990855元;2012年l0月至2015年3月(崔锐任职中投信达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中投公司共吸收客户资金529996320元:涉及客户597人,已兑付客户本息143756995元,未兑付客户金额为386239325元;被告人崔锐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2011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43266398元,涉及客户53人,已兑付客户金额13313768元,未兑付客户金额29952630元;被告人金超在中投公司担任投资部经理期间,2011年4月12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40291865.00元,涉及客户40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9974733.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30317132.00元;被告人毛端阳在中投公司担任营业部经理期间,2013年1月24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22529900.00元,涉及客户36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7236722.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5293178.00元;被告人毛彦磊在中投公司担任资产保全部经理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22420000元,涉及客户42人,已兑付客户金额24551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9964900元;被告人丁文灿在中投公司担任风控部经理期间,2012年5月9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15175982.00元,涉及客户19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6434873.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8741109.00元;被告人赵李娜在中投公司担任股东、财务部经理期间,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8306300.00元,涉及客户11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4300767.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4005533.00元;被告人郭慧芳在中投公司担任投资部员工期间,2012年8月27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4150000.00元,涉及客户8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469440.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3680560.00元;被告人王德军在中投公司担任风控部经理期间,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2100000.00元,涉及客户1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976320.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123680.00元;被告人毛丹在中投公司担任金融服务部员工期间,2013年10月18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1536632.00元,涉及客户4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797508.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739124.00元;被告人仵凌兵直接吸收理财客户资金50111319元,涉及客户24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32109553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8001766元;2013年底至2014年5月(被告人仵凌兵任中投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中投公司业务部人员共吸收客户资金59499625元,涉及客户35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3762732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21872305元;被告人罗斌在中投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吸收理财客户资金28231742元,涉及客户13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8787974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9443768元。

毛彦群、郭一实明知向中投信达公司借钱方的资金不易要回,将致使无法向集资户偿付,为了拆补资金归还客户利息,由毛彦群出资于2014年2月25日在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省道S223线西侧-2号厅,法定代表人雷刘军,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500万元,股东为雷刘军、毛彦磊、郭一丽,持股比例分别为10%、30%、60%。毛彦群为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郭一实作为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并负责财务事务;被告人雷刘军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负责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外围协调及相关企业手续的办理;被告人仵凌兵自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先后被毛彦群任命为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后勤、销售及行政等管理工作。被告人郭一实、雷刘军等人向集资户隐瞒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的真实目的,宣传“全款购车、三年返本”等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将所吸款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却将所吸资金用于归还中投公司客户利息或用于毛彦群的其他支出,给集资客户造成损失。经鉴定,腾信公司自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3月27日,共吸收资金22460425元,涉及56人,返还客户利息219812元,偿还银行贷款695059.72元,其他费用(贷款利息及汽车分期公司费用818706.82元),未兑付22357260.10元。经鉴定,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仵凌兵任职腾信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腾信公司共吸收客户资金11845655元,客户所付其他费用(客户偿还的汽车分期公司费用778807.82元)。返还客户利息51512.00元,腾信公司偿还银行贷款622763.72元,未兑付客户11950187.10元,涉及客户43人。

被告人金超于2015年11月12日主动到案;被告人崔锐于2015年12月5日向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投案;被告人肖军强于2015年12月7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赵李娜、毛丹、郭慧芳于2015年12月7日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投案;被告人毛彦磊于2015年12月8日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投案;被告人丁文灿、毛端阳于2016年4月11日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王德军于2016年4月11日主动到案;被告人郭一实于2016年5月4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雷刘军于2016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传唤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照片、协助查封通知书、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借款合同、借据、承诺函、收据、联合出资协议、还款计划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土地承包合同、厂区租赁合同、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单、汽车销售合同、预定、预购合同、POS单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现金缴款单、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2、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张某2、贺某、左某、石某、王某1、岳某、刘某1、王某2、王某3、张某1、王某4、肖某、刘某2、徐某、郑某、王某5、黄某、王某6、赵某、林某、李某1、郭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3、张某4、牛某、程某1、王某7、张某5、程某2、张某6、梁某、王某8、刘某3、吴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郭一实、雷刘军、崔锐、金超、毛端阳、毛彦磊、赵李娜、丁文灿、郭慧芳、毛丹、王德军、仵凌兵、罗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一实、雷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锐、金超、毛端阳、毛彦磊、赵李娜、丁文灿、郭慧芳、毛丹、王德军、仵凌兵、罗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一实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的意见为郭一实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减轻或从轻处罚,按其任职期间的涉案数额量刑,郭一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雷刘军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的意见为雷刘军只是挂名股东和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雷刘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崔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本案是单位犯罪,崔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金超自动投案是自首,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鉴定意见不合法,实际吸收金额较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少,主动偿还部分客户资金,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毛端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毛端阳是自首、从犯、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毛彦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本案是单位犯罪,毛彦磊是一般工作人员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主动投案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李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本案属单位犯罪,涉案数额应以赵李娜供述的数额认定,赵李娜只是挂名股东,没有出资,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经营,赵李娜具有自首情节,立案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材料配合调查有立功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请求免予处罚或宣告缓刑。

被告人丁文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丁文灿主动投案是自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有立功表现,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慧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本案属单位犯罪,郭慧芳主动投案是自首,离职后说服客户不要到中投信达公司投资属犯罪中止,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实际吸收客户的资金较指控的金额少,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

被告人毛丹辩解称其吸收的钱都是家人亲戚的钱。其辩护人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毛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及数额与事实不符,毛丹只吸收一人的资金,金额为20万元,毛丹依法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仵凌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涉案金额有异议,认为腾信公司的吸储金额和其没关系。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腾信公司期间吸收的金额不应作为仵凌兵的涉案数额,仵凌兵是投案自首、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罗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本案是单位犯罪,罗斌系自首,是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应扣除其亲人朋友的金额,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7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地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140室,法定代表人为王德勋,股东为王德勋、尚宗楷,占股比例分别为50.05%、49.95%,注册资本为1001万元,实收资本为201万元,为首次出资,均为尚宗楷出资,经营范围为基础设施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2008年11月13日,法定代表人由王德勋变更为尚宗楷,实收资本变更为1001万,占股比例不变;2008年12月2日,住所地变更为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303号;2008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变更为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于2008年12月16日盖有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担保机构设立审核章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表;2009年2月13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变更为5000万元,尚宗楷将其股份转让给王德勋,股东变更为王德勋、王某4、秦桂花(王德勋之妻),占股比例分别为60%、5%、35%,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4;2008年至2010年均经过年检;2010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奇昌,王德勋将其股份转让给史荣易、李书芳、吴奇昌、毛彦群;秦桂花将其股份转让给肖军强、王德军(王德勋之弟)、刘长发、赵李娜;王某4将其股份转让给杨永欣,经营范围变更为担保、投资、咨询服务,股东变更为吴奇昌、毛彦群、王德军、赵李娜、史荣易、李书芳、杨永欣、肖军强、刘长发,占股比例分别为15%,15%,15%,5%,15%,15%,5%,5%,10%,于2010年12月10日聘任王德勋为总经理并在公司章程显示,上述变更事项于2010年12月8日经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备案;2013年3月1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对房地产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建筑业的投资;2014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贺某,贺某于2014年4月24日被聘为执行董事。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董事长王德勋、副董事长毛彦群(二人在逃)、被告人肖军强实际控制,肖军强伙同毛彦群、王德勋等人虚构中投信达投资担保公司、中投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很有实力,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印制宣传资料、口口相传方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安阳华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元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罗兰印务有限公司、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彭文庆等公司或个人作为用款方,由中投信达公司为担保,采取欺骗方式,与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承诺函、借据、收据、联合出资协议、还款计划书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被告人肖军强作为中投公司股东、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及吸储业务;杨硕(别名杨永欣,在逃)作为副总经理负责业务工作;被告人崔锐由于吸收存款业务突出,被提拔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行政后勤工作;被告人仵凌兵于2011年5月进入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客户经理,于2013年底被任命为业务部经理,管理客户经理的吸储业务,2014年5月离职;被告人金超、毛端阳、毛彦磊、赵李娜、丁文灿、郭慧芳、王德军、毛丹、罗斌明知毛彦群、被告人肖军强、王德勋等人利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中投信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经鉴定,自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0止,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1576692764.04元,兑付理财客户本息838883020.98元,未兑付737809743.06元;截止2016年8月17日,理财客户申报人数为611人,申报金额为596829729元,实缴金额560217745元,已兑付理财客户的本利共158226890元,未兑付理财客户的金额为401990855元;2012年l0月至2015年3月(崔锐任职中投信达公司副总经理期间),中投公司共吸收客户资金529996320元:涉及客户597人,已兑付客户本息143756995元,未兑付客户金额为386239325元;被告人崔锐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2011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43266398元,涉及客户53人,已兑付客户金额13313768元,未兑付客户金额29952630元;被告人金超在中投公司担任投资部经理期间,2011年4月12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40291865.00元,涉及客户40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9974733.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30317132.00元;被告人毛端阳在中投公司担任营业部经理期间,2013年1月24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22529900.00元,涉及客户36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7236722.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5293178.00元;被告人毛彦磊在中投公司担任资产保全部经理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22420000元,涉及客户42人,已兑付客户金额24551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9964900元;被告人丁文灿在中投公司担任风控部经理期间,2012年5月9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15175982.00元,涉及客户19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6434873.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8741109.00元;被告人赵李娜在中投公司担任股东、财务部经理期间,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8306300.00元,涉及客户11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4300767.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4005533.00元;被告人郭慧芳在中投公司担任投资部员工期间,2012年8月27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4150000.00元,涉及客户8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469440.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3680560.00元;被告人王德军在中投公司风控部期间,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2100000.00元,涉及客户1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976320.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123680.00元;被告人毛丹在中投公司担任金融服务部员工期间,2013年10月18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1536632.00元,涉及客户4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797508.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739124.00元。被告人仵凌兵直接吸收理财客户资金50111319元,涉及客户24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32109553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8001766元;2013年底至2014年5月(被告人仵凌兵任中投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中投公司业务部人员共吸收客户资金59499625元,涉及客户35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3762732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21872305元;被告人罗斌在中投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吸收理财客户资金28231742元,涉及客户13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8787974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9443768元。

毛彦群、被告人郭一实明知向中投信达公司借钱方的资金不易要回,将致使无法向集资户偿付,为了拆补资金归还客户利息,由毛彦群出资于2014年2月25日在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省道S223线西侧-2号厅),法定代表人雷刘军,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500万元,股东为雷刘军、毛彦磊、郭一丽,持股比例分别为10%、30%、60%。毛彦群为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郭一实作为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并负责财务事务;被告人雷刘军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负责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外围协调及相关企业手续的办理;被告人仵凌兵自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先后被毛彦群任命为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后勤、销售及行政等管理工作。被告人郭一实、雷刘军等人向集资户隐瞒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的真实目的,宣传“全款购车、三年返本”等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将所吸款项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却将所吸资金用于归还中投公司客户利息或用于毛彦群的其他支出,给集资客户造成损失。经鉴定,腾信公司自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3月27日,共吸收资金22460425元,涉及56人,返还客户利息219812元,偿还银行贷款695059.72元,其他费用(贷款利息及汽车分期公司费用818706.82元),未兑付22357260.10元。经鉴定,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许凌兵任职腾信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腾信公司共吸收客户资金11845655.00元,客户所付其他费用(客户偿还的汽车分期公司费用778807.82元)。返还客户利息51512元,腾信公司偿还银行贷款622763.72元,未兑付客户11950187.10元,涉及客户43人。

被告人金超于2015年11月12日主动到案;被告人崔锐于2015年12月5日向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投案;被告人肖军强于2015年12月7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赵李娜、毛丹、郭慧芳、仵凌兵于2015年12月7日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投案;被告人毛彦磊于2015年12月8日到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投案;被告人丁文灿、毛端阳于2016年4月11日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郭一实于2016年5月4日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雷刘军于2016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传唤到案;被告人罗斌于2016年8月30日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部分相关涉案资产及赃款,其中被告人罗斌退赃款人民币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书证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受理情况及被告人郭一实系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雷刘军系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崔锐、金超、毛端阳、毛彦磊、赵李娜、丁文灿、郭慧芳、毛丹、仵凌兵、罗斌系主动到案。

(2)宣传品照片,证实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在手提袋、抽纸等物品上印宣传内容进行投资担保宣传的事实。

(3)银行卡、贷款卡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的涉案52张银行卡、贷款卡的事实。

(4)协助查封财产通知书,证实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查封相关涉案车辆档案及房产的事实。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从被告人郭一实处扣押涉案相关物品及车辆的事实。

(6)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证实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7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住所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140室,法定代表人为王德勋,股东为王德勋、尚宗楷,占股比例分别为50.05%、49.95%,注册资本为1001万元,实收资本为201万元,为首次出资,均为尚宗楷出资,经营范围为基础设施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2008年11月13日,法定代表人由王德勋变更为尚宗楷,实收资本变更为1001万,占股比例不变;2008年12月2日,住所地变更为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303号;2008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变更为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于2008年12月16日盖有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担保机构设立审核章的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表;2009年2月13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变更为5000万元,尚宗楷将其股份转让给王德勋,股东变更为王德勋、王某4、秦桂花(王德勋之妻),占股比例分别为60%、5%、35%,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4;2008年至2010年均经过年检;2010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吴奇昌,王德勋将其股份转让给史荣易、李书芳、吴奇昌、毛彦群,秦桂花将其股份转让给肖军强、王德军(王德勋之弟)、刘长发、赵李娜,王某4将其股份转让给杨永欣,经营范围变更为担保、投资、咨询服务,股东变更为吴奇昌、毛彦群、王德军、赵李娜、史荣易、李书芳、杨永欣、肖军强、刘长发,占股比例分别为15%,15%,15%,5%,15%,15%,5%,5%,10%,于2010年12月10日聘任王德勋为总经理,上述变更事项于2010年12月8日经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备案;2013年3月15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对房地产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建筑业的投资;贺某于2014年4月24日被聘为执行董事,2014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贺某。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在中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为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省道S223线西侧-2号厅,法定代表人雷刘军,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为500万元,股东为雷刘军、毛彦磊、郭一丽,持股比例分别为10%、30%、60%。

(7)借款合同、承诺函、借据、收据、联合出资协议、还款计划书,证实上述被告人由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担保,以河南省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华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元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彭文庆等单位或个人为借款人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8)厂区租赁合同,证实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于2014年3月16日与李某2签订合同租用40亩土地,腾信公司由雷刘军签字的事实。

(9)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单、汽车销售合同、预定、预购合同、收据、POS单据、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客户通过三年返本业务在腾信公司买车,腾信公司把车辆抵押贷款的事实。

(10)接受证据清单、汽车公司有关腾信客户信息清单,证实在玖奥、倍特尔、邦成、一车一景、星程、金骏、信元等汽车公司的腾信客户信息。

(11)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证实腾信公司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开户情况及交易明细;在华夏银行账户自开户情况及交易明细;郑州市管城区远大装饰材料商行绑定的兴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及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绑定的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一实、雷刘军、崔锐、金超、毛端阳、毛彦磊、赵李娜、丁文灿、郭慧芳、毛丹、仵凌兵、罗斌均系成年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2、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证实:中投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时间自2011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止,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1576692764.04元,兑付理财客户本息838883020.98元,未兑付737809743.06元,吸收资金总额是汇总报告日已调取的银行账户流水资料得出;截止2016年8月17日,理财客户申报人数为611人,申报金额为596829729.00元,实缴金额560217745.00元,已兑付理财客户的本利共158226890.00元,未兑付理财客户的金额为401990855.00元。

中投公司客户经理介绍客户资金情况分析:被告人崔锐在中投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期间,2011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43266398.00元,涉及客户53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13313768.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29952630.00元;被告人金超在中投公司担任投资部经理期间,2011年4月12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40291865.00元,涉及客户40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9974733.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30317132.00元;被告人毛端阳在中投公司担任营业部经理期间,2013年1月24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22529900.00元,涉及客户36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7236722.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5293178.00元;被告人毛彦磊在中投公司担任资产保全部经理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22420000.00元,涉及客户42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2455100.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9964900.00元;被告人赵李娜在中投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8306300.00元,涉及客户11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4300767.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4005533.00元;被告人丁文灿在中投公司担任风控部经理期间,2012年5月9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15175982.00元,涉及客户19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6434873.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8741109.00元;被告人王德军在中投公司风控部期间,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2100000.00元,涉及客户1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976320.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123680.00元;被告人毛丹在中投公司担任金融服务部员工期间,2013年10月18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1536632.00元,涉及客户4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797508.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739124.00元;被告人仵凌兵在中投公司担任业务部经理期间,2012年5月12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50111319.00元,涉及客户24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32109553.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8001766.00元;被告人罗斌在中投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期间,2011年5月25日至2015年3月30日,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28231742.00元,涉及客户13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8787974.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19443768.00元。补充说明:仵凌兵在2013年底至2014年5月任职中投公司业务部经理期间。根据客户申报资料,此期间仵凌兵及中投公司业务部人员为中投公司介绍客户资金59499625.00元,涉及客户35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37627320.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21872305.00元;崔锐在2012年l0月至2015年3月任职中投信达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根据客户申报资料,此期间中投公司共吸收客户资金529996320.00元:涉及客户597人,已兑付客户本息143756995.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为386239325.00元。

腾信公司自2014年8月23日至2015年3月27日,共吸收资金22460425.00元,涉及56人,返还客户利息219812.00元,偿还银行贷款695059.72元,其他费用(贷款利息及汽车分期公司费用818706.82元,未兑付22357260.10元。补充说明:仵凌兵在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任职腾信公司总经理,此期间腾信公司共吸收客户资金11845655元,客户所付其他费用(客户偿还的汽车分期公司费用778807.82元)。返还客户利息51512.00元,腾信公司偿还银行贷款622763.72元,未兑付客户11950187.10元,涉及客户43人。

3、证人证言

(1)贺某证实:其于2014年4月份担任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担保等业务,就是找人向公司存钱,付给客户高额利息,然后再找一些企业将钱放出去,收取更高的利息及担保费。公司的高层有毛彦群,是公司的副董事长,肖军强是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叫王德勋。中投公司总共吸储过多少人、共吸储过多少钱、吸储后的资金流向其不清楚。从其担任法人后,公司发的福利有一盒月饼两瓶酒,其在中投公司没有存款,也没有介绍过客户,一分钱其也没有拿到过。

(2)左某证实:其于2011年1月份通过网上招聘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任业务二部经理、营业部经理。2014年5月份公司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毛彦群是副董事长,王德勋是董事长,肖军强是总经理,杨硕、崔锐是副总经理。中投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业务就是为借款方和出借方提供担保服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理财客户的钱都是直接打到公司开设的账户上,公司不具备融资资格,实际上在开展吸储业务。向中投公司借款的企业和个人分别有安阳华森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富达房地产公司、河南罗兰印务有限公司、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金田地仓储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比亚迪4S店、周口淮阳辉豪皮革厂、中牟中学等;个人分别有彭文庆、田国庆、张志立、张南君、田涛、李辉等。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中投公司是投资的实体,地点位于中牟县姚家镇,法定代表人是雷刘军、股东郭一实、毛彦磊、毛彦群、王德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汽车销售、服务等。毛彦群是腾信公司董事长,雷刘军是法人兼副董事长,公司内部事物的决策权一般都是毛彦群说了算,公司外围的所有事都得雷刘军决策处理。副总有郭一实、仵凌兵,郭一实主要负责财务,公司的财务支出都得有郭一实本人签字同意才能拿到钱,一万以上的报销,毛彦群和郭一实都有财务审批权,平时毛彦群不在,基本上都是郭一实对财务收支说了算;雷刘军负责车行协调关系等,仵凌兵主要负责行政、后勤、销售。2014年9月下旬其到该公司上班的,腾信公司主要业务是卖车,其中包括全款买车、三年返本,意思就是客户全款买车,公司再用客户的车辆抵押到银行贷款,每月替客户还银行贷款,三年后客户把车开到公司,公司再把购车的全款给客户,这种三年返本的业务能套取银行的钱,变相吸收购车客户的资金。

(3)石某证实:2011年5月份其表哥毛彦群让其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来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先后在客服部、金融服务部上班。公司毛彦群是副董事长,王德勋是董事长,肖军强是总经理,杨硕、崔锐是副总经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管理、担保等业务,据其了解该公司不具备任何吸储资格。河南腾信汽车是中投信达投资的公司,位于中牟姚家镇,负责人是毛彦群,仵凌兵、毛彦磊都在腾信公司干过。

(4)王某1证实:其别名王星,是中投信达公司行政会计,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中投公司的子公司,位于中牟县姚家镇,有毛彦群一直在控制着,法人是雷刘军,股东有郭一丽、毛彦磊,仵凌兵为总经理,平时腾信公司需要钱,也是毛彦群给财务说,由公司的出纳负责给腾信公司打款。

(5)岳某证实:其于2011年冬天通过网上招聘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班,是公司的出纳。公司的高层主要是董事长王德勋、副董事长毛彦群,总经理肖军强,副总崔锐,副总杨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毛彦群。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管理、担保等业务,据其了解该公司不具备任何吸储资格。公司吸储采取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以中投信达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客户为实际出资人,其主要给客户出具借款合同、收据、担保函等手续。公司POS机的名字为:郑州远大装饰材料商行,捆绑过很多人的银行卡。河南腾信汽车也是中投的子公司,但是具体情况其不清楚。

(6)刘某1证实:2014年9月份通过其舅舅毛彦群到河南中投信达管理有限公司开的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班,负责车行给客户购买的汽车上牌,其老婆郭慧芳一直在中投公司上班,中投公司通过他们两个吸收的有客户存款。

(7)王某2证实:2014年4月份其老公的表哥毛彦群让其到河南中投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先后在业务部、财务部上班,主要负责记录及核对借款企业及个人的账目,有时负责陪客户到银行转账等工作。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管理、担保等业务,据其了解该公司不具备吸储资格。公司的高层主要是董事长王德勋、副董事长毛彦群,总经理肖军强,副总崔锐,副总杨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毛彦群。河南腾信汽车也是中投的子公司,负责人也是毛彦群,中投公司的仵凌兵、左某也在腾信上班。

(8)王某3证实:2011年毛彦群让其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公司上班,后来公司变成了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在公司的客服部上班,主要负责保管一些存款客户的借款合同、公证书、担保函、出资情况等资料,以及一些外来借款企业及借款个人的评估报告、房产证、借款抵押手续等。毛彦群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肖军强主要负责公司的吸储业务,王德勋没有负责具体的事务,崔锐主要负责公司的行政事务,也有很多客户。

(9)张某1证实:毛彦磊是其干弟。2015年8、9月份的时候,其找毛彦磊要钱,毛彦磊说公司出事了没有钱,有一些欠条在张某2那里,让其找张某2拿去,其就跑到张某2家拿走了一部分欠条,具体欠条咋到张某2家的其不清楚。从张某2家拿走欠条后,其都找青莲餐饮有限公司、彭文庆要钱了,青莲餐饮有限公司说把钱还给了毛彦群,彭文庆说他只对毛彦群还钱,其他人不还。

(10)王某4证实:其二兄弟王德勋用过其的身份证成立河南中投公司,让其作为公司的法人,后来他将公司转给了毛彦群,其又在工商局的法人变更书上签过字。其不知道啥时候股份到了其的名下,啥时候又从其名下过走的,其的身份证一直在王德勋手里。

(11)肖某证实:其和毛彦群是表亲,中投公司成立后,公司负责人毛彦群让其帮着他的项目上投资钱,后来其就将其亲戚、朋友、战友等的资金投入到了中投公司的项目上,其自2012年3月9日开始与中投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至2015年1月17日结束,往来金额大约有2.5亿元左右。现在中投公司还欠其3313万元资金没有给其兑付。

(12)刘某2证实:安阳华森纸业有限公司在1995年之前是滑县新闻纸厂,当时其是公司的厂长,1995年后公司改制成了安阳华森纸业有限公司,其就出来了,到2007年公司准备上市,其就又重新开始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其和王德勋认识是在2008年左右,大约2010年王德勋说他的中投公司有资金,其就与王德勋谈资金合作事宜并一起在郑州成立了公司,由王德勋出资200万元,其技术入股,后来王德勋撤资,其就欠王德勋200万元,2011年初左右,王德勋给其介绍了毛彦群,说是他们公司新的CEO,王德勋安排其欠王德勋的钱由毛彦群还给王德勋,由其按2分支付毛彦群利息,并让其办理手续,毛彦群说钱是融资来的钱,其要收取担保费,中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毛彦群,中投公司就是一个借款担保公司。后来就以这种方式,其陆续和毛彦群签订借款协议有十多次,截止到大约2013年上半年,其共欠毛彦群本息1900多万元,其要每月按照毛彦群说的2分利率支付毛彦群的中投公司利息,后来利率比2分高,但是每次该还款日时其都没有钱归还,毛彦群就会将其欠他的本金和利息重新计算成本金,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每次向毛彦群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时,毛彦群都会再支付给其多于其欠他本息的金额,这样其还有多余的钱经营公司,其中的800万左右,都是毛彦群的中投公司给其计算的利息和融资后中投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

(13)徐某证实:其于2014年8月份通过网上招聘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后一直给公司老板毛彦群开车,直到2015年4月份离开公司。除了其,之前还有一个司机叫郑某,公司出事后,毛彦群安排其给他老婆郭一实送过很多钱,基本上都是一星期左右送一次,最低都是10万现金,有时候转账,都是转到他老婆卡上。

(14)郑某证实:其在河南鼎诺担保公司的时候是司机班的,当时毛彦群是鼎诺公司的董事长,肖军强是鼎诺公司的总经理,后来毛彦群和肖军强合伙成立中投信达公司,毛彦群让其跟着他开车,其就于2010年底跟着毛彦群到中投公司上班专职任毛彦群的司机,毛彦群是中投公司的老板,也是实际控制人,肖军强是中投公司的总经理。

(15)邢某证实:其和毛彦群是朋友关系,因为之前毛彦群欠其的钱,其给他要钱他一直都没有给其,后来他让其多次帮忙过账,这样他能给其慢慢的还钱,意思就是,有企业借毛彦群的钱,毛彦群将钱先打在其的或者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让其作为该借款企业的债权人,其实这些钱还是毛彦群的,如果该借款企业还不了钱,就有其去找该借款企业去要钱,其将钱要过来之后再还给毛彦群,期间产生的费用,毛彦群会支付其,产生的费用都包括车费、话费、住宿、吃喝等。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不让借款企业知道这些钱还是毛彦群的,到2015年5月31日他们所有的经济来往都结束了。

(16)王某5证实:其是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2年左右,河南大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德升置业欠的总债权500万元被转让给了中投信达公司,德升置业一直按4分利率向中投公司还息,2013年中投信达公司毛彦群向其介绍了邢某,说邢某有钱,毛彦群可以担保德升置业向邢某借钱,但借来的钱必须先还毛彦群,其和毛彦群算了一下其共欠毛彦群900万元。在毛彦群的介绍下,邢某同意借款,并要求其必须在许昌以其儿子王浩的名字成立公司,于是邢某找的人成立了以王浩为法人的许昌建发商贸有限公司,之后邢某和王浩签订了1300万元的借款合同,其将许昌建发商贸有限公司的手续及王浩办理的银行卡留给邢某,一个月后,毛彦群给其打电话说他已扣除德升所欠900万元及1300万元第一个月的利息80万,让其去拿存有余款的卡,后来德升项目没有开工,资金也没有到位,这1300万元的借款付了200多万元的利息,付到毛彦群、邢某指定的银行卡上了。2015年5月,邢某与毛彦群商量后,邢某对德升的债权转给了中投公司,经计算是3200万元本息。

(17)黄某证实:2011年11月份,河南大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对其所在郑州德升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转给中投公司毛彦群名下,当时的借款本金是540万,利息4分,截止2013年3月欠中投公司本息合计890万元,经毛彦群介绍德升公司董事长的儿子王浩在许昌成立公司向邢某借款1300万元,钱到帐后,毛彦群直接扣除了890万元及第一个月的利息78万元,后来其到中投公司还了第二个月的利息约60万元给毛彦群。于2015年5月31日晚上,在许昌一家咖啡厅,其代表德升公司和仵凌兵、丁文灿、张文伟、邢某签订了联合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德升的3200万元债权转给了中投公司。

(18)王某6证实:其和郭一实是同事关系,后来郭一实和毛彦群结婚,其就认识了毛彦群。2011年4月份其通过郭一实到他老公毛彦群的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先后在客服部、营业部上班。毛彦群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有一个姓王的高层,肖军强是中投公司的总经理,副总有崔锐、杨硕。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担保等业务,说白了就是中投公司面向社会客户进行集资,给付高额利息,然后中投公司再将集资来的钱放出去,赚取担保费和利息等,大约2012年春节时,其发现中投公司向外借的钱有些资料是假的,其感觉中投公司不正规,就辞职了。开封市香堤湾小区的房子和一辆沃尔沃轿车是郭一实的资产登记在其名下的。

(19)赵某证实:其和郭一实是同学又是朋友,2015年5、6月份,郭一实告诉其中投公司出事,害怕公安机关追查毛彦群时牵连自己,怕其名下的宝马车被查到,就把该车过户到其的名下,2016年3月,其又配合郭一实将该车过户至他人名下。郭一实还让其办了张工商银行卡由郭一实用,其和郭一实及她老公毛彦群以及中投公司没有任何经济来往。

(20)林某证实:其和郭一实是兄妹关系,2015年下半年时,郭一实给其打电话说想给老太太买套一楼的房子,给其说用其的名字从银行贷款,她来还贷款,然后其和郭一实到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具体的操作是郭一实操作的。后来贷款批下来后,其就没有再过问这事,具体付了多少首付,其不清楚。其和郭一实、毛彦群及中投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包括用其名字买的这套房和其也没有关系。

(21)李某1证实:其是腾信公司财务部会计,腾信公司位于中牟县姚家镇省道西侧,公司的法人是雷刘军,公司的实际老板是毛彦群,总经理是仵凌兵,2015年3月份仵凌兵离开公司,老板毛彦群的弟弟毛彦磊接替了仵凌兵负责公司事务,一直到公司出事。公司业务其知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客户全款把车买走。还有一种是三年返本购车项目,客户参与这项活动时,需要在公司全款买一辆车,按照公司要求将该车辆抵押至银行,以客户的名义办理贷款,贷款由腾信公司使用,所产生的利息由腾信公司负责结算,并且分期每月返还给客户一定额度的购车成本,三年之后全部返还,具体返本的比例其不清楚。

(22)郭某证实:2014年10月份,其通过应聘到位于中牟县姚家镇路西的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腾信公司位于中牟县姚家镇省道西侧,法人是雷刘军,公司的实际老板是毛彦群,毛彦群任董事长职务。公司有一个总经理是仵凌兵,2015年春节后仵凌兵离职有毛彦磊接任总经理。公司成立时股东有雷刘军、毛彦磊、郭一丽,2015年4月1日变更成雷刘军、毛彦磊、李某2。其去公司上班时任财务经理,财务部是毛彦群的老婆郭一实和雷刘军负责,雷刘军是财务总监,单笔一万元以内的开销由郭一实签字,一万元以上的有毛彦群签字,由其审核。腾信公司主要业务是卖车,其中包括三年返本,意思就是客户全款买车,公司再用客户的车辆抵押到银行贷款,每月替客户还银行贷款,三年后客户把车开到公司,公司再把购车的全款给客户。还有一种情况是客户不在公司购车,但是在腾信公司做三年返本业务。腾信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吸收资金大约有一两千万,涉及一百多户,腾信公司账户上只要有钱,毛彦群都会授意将钱转走,账户上基本上都没有钱,资金具体干什么用了其不知道。其没有向公司介绍过客户。到2015年2、3月份公司资金上出现问题,客户开始堵门,公司不能正常营业,其就离职了,其离开公司时把公司的账目都交给雷刘军了。

(23)李某2证实:其现任姚家镇姚家村村主任,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了其村八组的四十亩集体土地。那四十亩土地最开始的时候是个砖厂,2014年3月份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雷刘军找到其想租那块地用于汽车销售,双方协商好以后,2014年3月16日其与雷刘军签订了厂区租赁合同,租期是10年,每年租金100万,签好合同以后,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新建的厂区,一直经营到现在。腾信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雷刘军,实际控制人是毛彦群,2014年5、6月份,其去找毛彦群要其给他们公司干活的工程款,毛彦群说找他要账的太多,让其给他帮忙把股东换成其,公司就跟他没有关系了,要账的人就不会再找他要账了,等这段时间过去后,再把股东转让给他,他就是为了躲账让其帮忙,其为了要工程款容易点,就答应了。其担任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期间,腾信公司已经倒闭了,其没有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没有领过工资、分红。

4、被害人及集资参与人的陈述

(1)张某2证实:其和毛彦磊是亲戚关系,2013年的时候,其知道毛彦磊在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公司上班任经理,毛彦磊主动找到其说他所在的公司理财比较不错,实力非常雄厚,证件齐全,并投资的有汽车销售等实业,其就开始在中投公司存钱,其一共签了五份合同,均有河南中投信达公司做的担保,借款人有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其当时将钱直接转入毛彦磊的银行卡上,合同到期后,也继续转存,现在其共有90万元没有兑付。

(2)张某3的陈述:2014年11月17日其在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全款买了一辆别克君威,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是三年返本,腾信汽车有限公司又把其买的这辆汽车在工商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是腾信汽车公司只还银行车贷3个月,之后都没有再还过,现在都是其在偿还银行的车贷,这辆车的银行车贷其共需要偿还银行贷款145000元。

(3)张某4的陈述:2014年12月份左右,其见到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的宣传彩页,上面有腾信公司推出的购车三年返本活动及销售电话,就联系并参加了腾信公司举办的活动,腾信公司推出的购车三年返本活动指的是客户同意通过腾信公司全款买车,要同意并配合该公司以客户的名义将所购车辆抵押到银行申请贷款,所得贷款有腾信公司使用并负责还款,购车满三年后,如果客户愿意保留该车辆,腾信公司会根据该车市场折旧将折旧款退还给客户,如果客户不愿意保留车辆,可将该车退回腾信公司,腾信公司会将原购车款全部归还给客户。其就购买一辆奔驰B200型汽车,协商后全车款是235000元,到了2015年1月11日,其付清全款后,腾信公司给其出具了收据,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同其签订一份《汽车销售合同》,上面约定了三年返本及用该车到银行抵押贷款的事宜。之后腾信公司的员工领着其到郑州市农业银行龙江银行车贷公司,以其名义办理贷款关联银行卡,用其购买的这辆车做抵押,办理了银行分期贷款。审批下来的贷款全部由腾信公司使用并负责还款,其一次都没有使用过。直到2015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其收到银行的催收信息,说没有及时偿还贷款造成逾期,让尽快还款。过了一段时间的一天晚上,其把车停在新郑市林业局院内被人开走了,其经过了解,得知是腾信公司在支付了前三个月的银行贷款后,就一直没有再继续还款,一个名为天元分期贷款公司的人员根据定位把这辆车开走了。天元公司的人告诉其,他们已经垫付了当月的银行欠款,如果其要赎回该车,需要将相关欠款及拖车费用,剩余银行贷款全部结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购车款235000元及保险费用8000元,共计243000元。

(4)牛某的陈述:2014年9月份,其通过朋友崔锐介绍接触的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崔锐给其介绍说把钱投资到他们公司,每个月可以返还高额利息。后来其分三次投资了共40万元,由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借款人是河南华键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月息1.8分,三笔投资都是到2015年2月份停止给其返还利息,直到现在连本金都没有返还。

(5)程某1的陈述:2014年4月份,其通过朋友崔锐介绍才接触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崔锐给其介绍把钱投资到她们公司,每个月可以返还高额并受政府保护的利息,到2014年11月其投资了50万元钱,2015年2月28日又投资了40万元钱,都是河南中投信达作为担保人,借款人是河南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彭文庆。到4月2日其接到崔锐的电话说他们公司出事了,并带其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毛彦群、肖军强,他们说公司现在没有钱,要帐的话就得等三年,然后其就报警了。

(6)王某7的陈述:其是通过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介绍投资的。该公司是一个投资担保公司,向客户吸收资金,提供担保,给付利息,再把客户投资的资金出借给别人,其于2015年1月29日投资40万元、2015年2月3日投资60万元、2015年2月15日投资30万元,都是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借款人是安阳华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现在都没有返还给其本金。

(7)张某5的陈述:其是通过中投公司客户经理杨硕介绍投资的。2013年9月份至2015年3月份,其和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签署了6份合同,总金额210万元,都是以其老婆、孩子、父亲、亲戚的名义去签署办理的,月息1.8分,该公司吸收其投资的资金,然后给其提供担保,给其利息,再把其投资的钱出借给别人。其收到55万元的利息,但是从2015年4月份公司停止给其付利息,公司也找不到人了,本金也没有返还给其。

(8)程某2的陈述:2014年6、7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了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副总崔锐,了解到崔锐所在的公司实力非常雄厚,证件齐全,并投资的有汽车销售等实业,后来其就和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了三份理财合同,共投资85万元,借款方是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彭文庆。其当时的出资方式是现场刷POS机和缴纳现金两种方式,POS机信息为郑州市管城区远大装饰材料商行。截至目前其的三份合同未兑付。

(9)张某6的陈述:2014年3、4月份,其认识了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副总崔锐,崔锐所在的公司理财不错,实力非常雄厚,证件齐全,并投资的有汽车销售等实业,其还看到有备案证、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后来其就和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了六份理财合同,共投资212万元,均有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的担保,借款方有湛淑祯、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安阳华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彭文庆、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其出资方式有现金有刷的卡,POS显示的信息是东建材某公司。其的六份合同未兑付。

(10)梁某的陈述:其同村的郭慧芳在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客户经理,郭慧芳找其让在她公司存钱帮她顶任务,其了解到郭慧芳所在的公司理财比较不错,实力非常雄厚,证件齐全,并投资的有汽车销售等实业,后来其签了六份理财合同,投资总金额为265万元,均由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做的担保,借款方有河南省罗兰印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华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出资方式是现金交付和刷卡,都是在中投公司进行的。其的六份合同全都未兑付。

(11)刘里和的陈述:其最早在中投公司存款时,老板叫王德勋,是王德军的哥哥,当时王德军也在公司上班就认识了王德军,之后其在公司的存款都是通过王德军的介绍存入的,其手里有三份在中投公司的存款合同,这三份合同均是到期后转存的,签署日期分别是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2月10日、2015年2月28日,都是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借款人是安阳华森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彭文庆、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三笔钱共计210万元,其收到利息72万元左右。2015年3月底,王德军给其打电话说公司出问题了,他说他是个员工,他也没办法。其及家人和王德军没有亲戚关系。

(12)其他被害人及集资参与人的陈述与上述人员的陈述一致并能相互印证。

5、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郭一实的供述:大约2010年左右,其老公毛彦群说他花了大约50万元购买了王德勋的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和他姨兄弟肖军强一块经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毛彦群,肖军强任公司总经理,王德勋任公司的董事长,还有副总崔锐和财务经理赵李娜。中投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华悦时间广场19-20楼。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担保等业务,就是中投公司面向社会客户进行集资,给付高额利息,然后中投公司再将集资来的钱放出去,赚取担保费和利息等。大约2014年夏天时,毛彦群给其说,他现在的中投公司“摊子”拉的比较大,借中投公司钱的企业钱也不好要,害怕万一哪天出事客户的利息付不起,就给说想成立腾信汽车公司,做汽车返本业务,再用车辆向银行贷款,这样能周转着付中投公司客户的利息,公司也能正常经营。大约2014年8、9月份的时候,腾信汽车公司就开业了,其老公毛彦群说公司刚成立让其去那边招呼着,并给其任命腾信汽车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上的一些日常开销,平时财务支出、收支等均由其说了算,除非有重大事项,包括支付大额的款项,其要和毛彦群打电话汇报、商量。腾信公司的财务和中投公司的财务是连在一起的,意思就是腾信汽车公司没有钱了,中投公司会给其汇钱,中投公司需要钱了,腾信公司只要有就会给中投公司汇过去,两家公司财务收支是一块的。

腾信公司主要业务是以客户买车抵押银行,三年返本等形式吸收资金,意思就是客户全款买车,公司再用客户的车辆抵押到银行贷款,每月替客户还银行贷款,三年后客户把车开到公司,公司再把购车的全款给客户。腾信公司用客户的车辆抵押贷款所贷出来的资金都被毛彦群转到中投公司的财务上了,用于偿还中投公司客户利息、本金等。毛彦群是腾信的实际控制人,所有的事他说的都算,公司还有雷刘军是公司的副总,主要负责公司一些外围关系的协调,各种证照的办理,以及后勤保障,包括水电费缴纳、器械维修等,还有毛彦群交代他办理的其不知道的事宜。一个叫刘森的是毛彦群的同学任总经理,主要负责统筹安排公司的所有事宜,包括员工培训,车辆销售,签字报销等等,刘森所签报销单要有其同意,才能在财务上支出费用,后来刘森不知道啥原因离开了公司,毛彦群又安排了中投公司的仵凌兵到腾信上班,并让仵凌兵任公司的总经理。还有财务经理叫郭某,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上的日常事务,包括记账、财务支付、存储等等,腾信公司的账户也由她管理,如果需要支出费用,她看到其或者毛彦群的签字凭证,或者其和毛彦群的电话通知,她可以支出费用,她还负责和中投公司财务具体对接。腾信汽车公司的股东分别有雷刘军、郭一丽、毛彦磊,他们三个股东也没有实际出资,都是毛彦群让他们做的股东。其姐郭一丽也只是个挂名,后来他将公司所占股份都转给了一个叫李某2的男子。其听毛彦群给其说是因为李某2在中投公司投的钱还不了,后来李某2为了要钱,成为了腾信的股东。大约2015年初时,当时中投公司经营上出了问题,中投公司向集资客户所借的钱的本息不能正常兑付,腾信公司也受到了牵连,其就离开了腾信公司。

(2)被告人雷刘军供述:2014年2月份其同学毛彦群出资创办了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毛彦群在郑州英协路上还经营一家中投信达投资担保公司,所以就委托其担任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工商局办理了相关签字手续,其就成了公司的法人。公司章程上显示的其的出资额是毛彦群安排中投公司的财务人员将50万元先汇入其的银行卡内,其再将这50万元转入到腾信汽车的账上的。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占的地是姚家村村主任李某2从该村村民小组租的,属于集体用地。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之后,毛彦群让其以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去找李某2签订了一份长期租赁协议,期限是十年,从2014年起至2024年止。腾信公司所有的费用支出都是毛彦群或者中投公司出的钱。公司前期筹备时的费用部分是毛彦群支付的,部分是其支付的,其支付的钱都是毛彦群打给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就是毛彦群。2014年成立时毛彦群配置的总经理叫刘森,后来换成了崔锐、郭一实、仵凌兵、毛彦磊,他们在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均负责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付强、财务经理叫郭某。其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主要负责公司成立后的基建工作,办理车行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协调一些外围和涉及到中牟当地的事务。郭一实在腾信汽车公司做过总经理,主要分管财务部,审核财务报销等业务,在腾信公司一万以下的报销,郭一实签字就能拿到钱。

腾信汽车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有:第一种是客户全款把车买走;第二种是客户从银行贷款做分期购车;第三种:客户购车,付完首付后,月供按揭进行购车;第四种:是三年返本。三年返本的经营模式,是腾信公司主要做的业务,宣传也是最广泛的,就是客户在腾信公司全款买一辆车,并配合腾信公司到银行做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腾信公司每月向银行支付银行贷款,三年后,腾信公司将客户购买车辆的全款返还给客户。其本人签过一些客户合同,大约有十几份。当时其的法人印章经其同意在公司财务部保管使用。其签的合同大部分是三年返本的合同。腾信汽车公司用客户购买过的车辆抵押贷款贷出来的钱毛彦群给其说是用于中投公司的资金周转了,有的是汇到毛彦群指定的中投公司财务上,有的汇到毛彦群指定的其他人的账户上。腾信汽车公司出事就是因为毛彦群将购买车辆客户在银行的贷款挪作了他用,致使贷款不能正常偿还分期公司或银行,分期公司或银行将客户车辆收回,让客户偿还银行贷款,造成购车客户财产受损,其所知道的有八九十个客户,一百余辆车。

(3)被告人崔锐供述:其于2010年12月份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班,2014年5月份公司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华悦商务广场19-20楼,当时其应聘的是该公司行政部经理。2012年10月左右,被提任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负责人主要是毛彦群、肖军强和王德勋三人,其中王德勋是董事长,毛彦群是副董事长、肖军强是总经理,实际上公司的控制人是毛彦群。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咨询、担保等业务,据其了解该公司不具备任何吸储资格。其到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都已经有吸储业务了。吸储是毛彦群、肖军强策划,并让公司的客户经理拉拢亲戚朋友及熟人到公司进行存款,并宣传公司有新项目要开发、有抵押等理由让客户投资签订短期合同,付其高额利息。公司还制作了手提袋、纸杯、抽纸等进行宣传,还有通过过节给客户发放礼品扩大宣传。公司吸储采取的方式是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以中投信达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客户为实际出资人。客户所签合同上的一些借款人确实是实际存在的公司,但该公司并没有通过中投信达借过钱,或者有些客户所签的合同实际借款方已经破产或者倒闭,中投信达还在使用该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还有一种就是公司下属的一些公司或者毛彦群、肖军强等人以他人名义注册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就是毛彦群或者肖军强等人,他们以这些公司作为借款方,与多名群众签署借款合同,所借款项打入该借款公司账户后,他们以提现的方式将钱提走,这种方式隐蔽性更强。

公司收款有POS机,名字分别为:远大装饰材料商行,金田地仓储有限公司等,公司的POS捆绑过一些财务人员的卡。负责吸收资金的客户经理有提成,一般都是按照担保费的百分之十进行提成。担保费是按照借款公司及借款项目的不同,费用不等,一般在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之间,自其到公司之后其所知道总共吸储过大约有1000余人,除去毛彦群在公司出事后与自己的亲戚朋友对接过一部分外,还有大约四五百人,总金额约四五亿元。公司每次吸收的资金都是由财务负责管理的,由于公司的账号比较多,具体的存入谁的账号其不清楚,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银行卡都由毛彦群本人控制,银行卡都在财务部进行保管。公司吸收的资金都流向到哪里其不清楚。公司投资的实体有河南腾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强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借款的单位有安阳华森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罗兰印务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丰利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三棵树装饰有限公司等;个人有田国庆、张志立、张南君、韩林川、李辉等三十余人。其个人大概吸储金额有6000万余元,客户有20多个,其以老公宋洪涛、婆婆朱香花的名义存入920万元,到现在为止都没兑付。其个人应得的提成和息差大约300万元左右,这些钱都让其又继续转存到了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了。

腾信公司三年购车返本活动是毛彦群定制的,内容是客户以全款在腾信公司购买对应车辆,同该公司签订购车活动,合同中要求购车客户将所购车辆向银行抵押申请贷款,贷款由腾信公司支配使用,然后由该公司定期向银行偿还分期贷款,分三年把客户的购车款返给客户,实际这是毛彦群推出的一种融资项目。中投公司于2015年3月出现资金链断裂,无法清退所吸收资金及向银行贷款,很多购车客户都受到损失,有的车辆被银行的分期公司强行开走,质问毛彦群这是怎么回事,他解释说这些钱都转到河南中投信达公司用于支付以前拖欠的利息和还账了。腾信公司总监是郭一实,是毛彦群的老婆,腾信公司的收入和支出都由她签字审批。腾信公司大部分员工都是毛彦群安排其在中投信达公司向社会招聘的,毛彦群还在中投、腾信公司之间调整过个别员工岗位,包括开年会都是他安排两个公司的员工在一块举行。中投公司向腾信公司转款用王某1的账号,腾信公司向中投公司转款用华夏银行办理的账号比较多。听毛彦群说中投公司以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义融资所签借款合同的公章是他伪造的。毛彦磊、郭一丽是河南腾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出事时其听说郭一丽将股东转让给了一个李某2的男子,河南腾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叫雷刘军。

(4)被告人金超的供述:2011年5月份,其通过毛彦群到中投公司上班任投资管理部经理,当时公司名称叫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华悦时间广场19-20楼,2014年5月份左右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毛彦群是副董事长,王德勋是董事长,肖军强是总经理,杨永欣、崔锐是副总经理,公司里的事务基本上都是毛彦群说了算。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管理、担保等业务,据其了解该公司不具备任何吸储资格,其到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都已经有吸储业务了。公司对理财客户吸收资金有宣传资料,平时的宣传资料都印过一些抽纸、稿子、手提袋、档案袋及一些便签本等东西。吸储方式是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以中投信达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客户为实际出资人。公司是投资的实体有商丘安永信公司、上海强邦私募有限公司、河南腾信汽车也是中投的公司。向公司借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安阳华森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罗兰印务有限公司,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金田地仓储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钰生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个人分别有田国庆、张志立、张南君、沙磊等人。自其2011年上班至今,总共为中投公司拉来的客户存款有2000万元左右,客户有30多人,其中通过其和其婆婆李翠仙的名字存入在公司的钱共375万元,其个人所得的提成和息差大约70万-100万元之间,除了平时的正常开支其又通过转存的形式转入公司的合同内了。

(5)被告人毛端阳供述:其于2009年6月份通过朋友介绍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班,当时其在公司做业务员,2014年5月份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高层主要是董事长王德勋、副董事长毛彦群,总经理肖军强,副总崔锐,副总杨硕,毛彦群全权掌管公司一切事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咨询、担保等业务,据其了解该公司不具备吸储资格,其到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吸储业务一直存在,公司吸储印过宣传资料,毛彦群也经常发动公司的员工拉拢亲戚朋友进行宣传来存款的。公司吸储采取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以中投信达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客户为实际出资人,给客户出具借款合同、收据、担保函,公证书等手续。利息均由毛彦群他们制定的,依据项目的不同,一般付给客户的利息均在1.5-2.6分左右。中投公司投资的企业有河南腾信汽车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毛彦群,法人是雷刘军,中投公司仵凌兵、毛彦磊也在腾信当过经理。通过其在中投信达投资的客户大约涉及30个左右,存款涉及到约八九百万,其父亲毛志敏的名字存入公司五万元,其母亲孟小凤的名义存了大约三四十万,这些存款全部没有兑付。后来公司出现困境,其把在中投公司挣得息差和提成大概一二百万还给客户了。

(6)被告人毛彦磊的供述:中投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华悦商务广场19-20楼,因为其在鼎诺公司时给毛彦群开车,就和他一起到中投信达公司任资产保全部经理,当时公司的名字叫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听毛彦群说这个公司是和王德勋合伙的,公司高层毛彦群是副董事长,王德勋是董事长,肖军强是总经理,杨硕、崔锐是副总经理。公司存在吸储业务是从2011年年初开始的,据其所知公司不具备吸储资格。吸收资金是毛彦群、肖军强给全体员工开会时说的,以项目进行宣传,其在公司见过公司印的有宣传资料,平时的宣传资料都印过一些抽纸、手提袋、档案袋及一些便签本等东西,还有逢年过节对员工拉来的客户发放礼品进行宣传。通过其在中投公司存款大约涉及到8、9个人,金额大约2500多万元。客户基本上都是其的亲戚、朋友,其本人的170万元。自开始吸收资金共获取过提成和息差大约有六、七十万,这些钱除去其的正常生活开支,其他的凑成整数继续存入公司了。公司到现在为止给其兑付新乡富达内部认购合同房子价值1300余万,项目地址在山东成吾,除冉随风拿走700万认购合同外,其他的均未兑付。2014年上半年,毛彦群给其说让其当河南腾信公司的股东,其同意了也签字了,2015年过完春节到腾信公司上班任总经理一个月后腾信公司就因为无法给客户兑付出事了,其就不干了。

(7)被告人赵李娜的供述:其于2010年1月到河南鼎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任会计,2010年10月份担任中投信达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占股百分之五,2011年11月份通过毛彦群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并担任财务部经理,主要负责该公司财务室,包括日常进出账目流水的核对以及借款企业的登记等工作。公司的高层主要是董事长毛彦群、副总肖军强,副总王德勋,副总崔锐,副总杨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毛彦群。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管理、担保等业务,据其了解该公司不具备任何吸储资格。公司的吸储业务主要是用开会的形式让员工去拉拢资金,并以公司有新项目要开发、房子有抵押等理由让客户签订短期合同付其高额利息。做宣传也是按照公司毛彦群的意思去做的,宣传资料都印过一些抽纸、稿子、手提袋、档案袋及一些便签本等东西,还有逢年过节给客户发礼品达到宣传效果。公司吸储采取的方式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以中投信达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客户为实际出资人。公司吸收资金的利息均由毛彦群等高层制定的,一般付给客户的利息均在一分五至三分之间。公司吸收的资金通过POS机刷卡,名字分别为:远大装饰材料商行,金田地仓储有限公司,由于公司的账号比较多,具体的存入谁的账号其不清楚,反正最后这些钱都由毛彦群控制,吸收的资金一般都借给其他的一些企业或者个人了。公司出事后毛彦群在会上说有一些借过公司钱的企业或个人是虚拟的,如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就是假的合同,还有毛彦群还以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过钱,腾信汽车公司又是毛彦群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公司借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安阳华森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罗兰印务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三棵树装饰有限公司,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中牟新城中学等单位;个人分别有田国庆、张志立、张南君、韩林川、李辉等四十余人。通过其在中投信达投资的大约涉及到10余人,自其上班至今总共吸收的存款800余万元,有400余万元到现在为止都没兑付。其老公查磊存入公司的钱大约42万元左右。其个人得的提成和息差大约12万元左右。

(8)被告人丁文灿供述:其于2009年5月份通过王德勋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来公司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做业务员任客户经理,后来到公司的风控部、资产保全部工作过,主要负责的工作还是寻找客户为公司吸收存款。2010年底王德勋将公司转让给了毛彦群和肖军强等人,公司里的事务都是毛彦群说了算。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向客户吸收存款,然后再将钱放出去,就是为借款方和出借方提供担保服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理财客户的钱都是直接打到公司开设的账户上,公司不具备融资资格,但实际上主要在开展吸储业务。公司印过宣传资料,包括公司的简介、理财产品的介绍及收益的情况介绍。公司吸储采取的方式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以中投信达公司作为担保人,以客户为实际出资人,向中投公司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其知道的有安阳华森纸业有限公司、周口辉豪、新乡富达房地产公司、河南元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田地仓储有限公司,河南省罗兰印务、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南阳一个矿产公司,许昌比亚迪4S店、河南德升置业有限公司,个人的有田国庆、彭文庆等。通过其在中投信达投资的大约涉及到40余人,总金额2000多万元,其中有部分集资户都兑了新乡富达的房子。通过其和爱人张**、小姨子张红岩、儿媳康清明的名字存入公司的钱共210万元左右。其个人所得的提成和息差大约180万元左右。

(9)被告人郭慧芳的供述:其于2010年9月份通过其老公刘某1的母亲毛金秀即毛彦群的姐姐到河南中投信达公司上班任客户经理,2012年5月以后属于兼职。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华悦商务广场19-20楼,毛彦群是副董事长,王德勋是董事长,肖军强是总经理,杨硕、崔锐是副总经理,事情一般都是毛彦群和肖军强说了算。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管理、担保等业务,就是公司让员工拉拢客户存款,给付高额利息,然后中投公司再向外放款,员工能挣提成及存款的利息差,其从中挣利息差。对理财客户吸收资金毛彦群、肖军强、王德勋让以项目进行宣传,公司印的有宣传资料。通过其在中投公司存款大约涉及到30余人,金额大约1200多万元,这些客户基本上都是其村里的人。自开始吸收资金共获取过提成和息差大约有四、五十万元。其的客户大约兑付有500万左右,涉及大约十来个人,都已经和富达房地产公司对接了山东成武县的房产。剩下的还有600万左右没有兑付。

(10)被告人王德军的供述:中投信达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华悦商务广场19-20楼,因为其哥王德勋在中投公司当董事长,2010年其通过其哥王德勋到中投公司上班,当时公司的名字叫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大约2010年底左右,当时其哥将公司卖给了毛彦群。公司高层毛彦群是副董事长也是实际控制人,王德勋是董事长,肖军强是总经理,杨硕、崔锐是副总经理。其哥王德勋把公司转给毛彦群的时候毛彦群让其当公司的股东,占大概百分之十的股份,其配合提供了身份证并到工商局签字,到公司出事的时候其还是中投公司的股东。其到公司上班的时候就开始吸收存款了,据其所知公司不具备吸储资格。因为其在中投公司的风控部,知道中投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公司让员工拉拢客户存款,给付高额利息,然后中投公司再向外放款,再吃更高额的利息,员工能挣提成及存款的利息差。通过其在中投公司存款涉及到两个人,金额大约160多万元,都是亲戚、朋友,有邵亭40万元,刘里河120多万元,其本人的20万元,客户的资金都没有兑付。其自开始吸收资金共获取提成和息差大约有四、五万,这些钱除去其的正常生活开支,其他的其都凑成整数存入公司了。

大约2010年左右的时候,当时安阳华森纸业有限公司的老板刘某2借了其哥王德勋一千三四百万元钱,大约半年时间,刘某2说他还不起钱,不行的话就将安阳华森的股份过到其哥的名下,其哥就让其出面签字接受了安阳华森的股份,当时刘某2过到其名下的股份有百分之九十左右,其就成为了安阳华森的最大股东。大约2013年左右当时毛彦群给其说刘某2已经将钱还了,让其把股份变更一下,其哥王德勋同意变更,其就将其占有的安阳华森的股份又过给了刘某2他们指定的人。

(11)被告人毛丹的供述:其于2012年3月份通过其堂哥毛彦群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来公司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先后在客服部、营业部、金融服务部上班。公司毛彦群是副董事长,王德勋是董事长,肖军强是总经理,杨硕、崔锐是副总经理。公司主要业务就是为借款方和出借方提供担保服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理财客户的钱都是直接打到公司开设的账户上,公司不具备融资资格,但实际上主要在开展吸储业务。平时付给客户的利息均在2-3分左右,负责吸收资金的客户经理有提成,一般都是按照客户存款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的标准进行提成,通过其在中投信达投资的大约涉及到11个人,共计有300万左右,其个人所得的提成和利息差大约六、七万元。公司出事后到2015年5月份,通过其在公司存钱的部分客户已经兑付了山东富达的房产,剩下的还有大约50万左右没有兑付。

(12)被告人仵凌兵的供述:其于2011年5月份通过毛彦磊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来公司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先做行政事务后任业务部经理,2014年国庆节前后,到中投公司下辖的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毛彦群是副董事长,王德勋是董事长,肖军强是总经理,杨硕、崔锐是副总经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业务就是为借款方和出借方提供担保服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客户的钱都是直接打到公司开设的账户上,公司不具备融资资格,但实际上主要在开展吸储业务。其的部门主要是为公司吸收客户存款,同时寻找借款企业或个人向外放款,平时付给客户的利息均在1.5-3.1分左右。向中投公司借款的单位和个人有安阳华森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富达房地产公司,河南罗兰印务有限公司,信阳天健置业有限公司,金田地仓储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景置业有限公司,许昌比亚迪4S店,河南钰生房地产有限公司等,中牟羚锐养殖厂,周口淮阳辉豪皮革厂,中牟恒盛混凝土公司;个人分别有彭文庆、田国庆、张志立、张南君、田涛、刘森、周丽娜、王国正等人。通过其在中投信达投资的大约涉及到20余人,共计有1900万元左右。这些存款全部没有兑付。通过其的名字存入在公司的钱共466万元,其中226万元和新乡富达公司进行对接了,对接的其在山东成武县开发的富达花园项目。

2014年10月份,毛彦群让其到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的,第一个月任副总经理,后任总经理,负责行政、客服、微信平台的管理工作,到2015年1月份离职。腾信公司位于中牟县姚家镇省道西侧,公司的法人是雷刘军,公司的实际老板是毛彦群,毛彦群任董事长职务,雷刘军在公司刚开始任副总经理后来任副董事长,平时他负责工商、税务等工程上的事情。腾信公司主要业务是卖车,其中包括三年返本,意思就是客户全款买车,公司再用客户的车辆抵押到银行贷款,每月替客户还银行贷款,三年后客户把车开到公司,公司再把购车的全款给客户,吸收的资金具体干什么用了其不知道。收入是财务部负责,毛彦群或者郭一实签字或者电话同意的方式审批的。支出一万以上要毛彦群和郭一实审批。毛彦群给所有的员工解释这种经营模式,主要是参与三年返本业务的购车客户,公司用他们的车辆在银行做抵押贷款,套出资金,然后再高息将这些钱放给需要的企业或个人,挣取利差,也是变相吸收购车客户的资金。公司内部事务的决策权一般都是毛彦群说了算,公司外围的所有事,都是雷刘军决策处理。

(13)被告人罗斌的供述:其于2010年4月通过毛彦磊到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来变更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班,一直作业务任客户经理,寻找客户向公司拉拢资金。中投公司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华悦商务广场19-20楼,毛彦群是副董事长,王德勋是董事长,肖军强是总经理,杨硕、崔锐是副总经理。公司里的事务基本上都是毛彦群说了算。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向客户吸收存款,然后再放出去,公司不具备任何吸储资格。通过其在中投信达投资的大约涉及二三十人,金额有2000多万元。自2010年上班至今其个人所得提成和利息差大约有180万元。这些钱除了其花费的剩下的都放在公司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一实、雷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崔锐、金超、毛端阳、毛彦磊、赵李娜、丁文灿、郭慧芳、毛丹、仵凌兵、罗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郭一实、雷刘军的行为应在上述量刑幅度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崔锐、金超、毛端阳、毛彦磊、赵李娜、丁文灿、郭慧芳、毛丹、仵凌兵、罗斌的行为应在上述量刑幅度量刑。

关于被告人郭一实、雷刘军及其辩护人辩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经查,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以全款购车、三年返本的手段骗取资金用于中投公司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被告人郭一实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告人雷刘军作为法定代表人均参与公司的经营或管理,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崔锐、毛彦磊、郭慧芳、罗斌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中投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腾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均是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活动为主要业务而成立的公司,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无论被告人非法集资行为以何种名义实施,都应当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郭一实、崔锐、金超、毛端阳、毛彦磊、赵李娜、丁文灿、郭慧芳、毛丹、仵凌兵、罗斌的辩护人辩称是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身份不同,任职不同、个人涉案数额不同、所起作用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应对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身份情况、任职大小、个人涉案数额多少、兑付金额多少、所起作用大小等情节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赵李娜、丁文灿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积极提供资料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是立功表现的的辩护意见,经查不符合立功的相关规定,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金超的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书不合法的意见,经查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案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明确。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郭慧芳的辩护人辩称郭慧芳是犯罪中止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慧芳在中投公司担任投资部员工期间,个人介绍客户,中投公司共吸收理财客户资金4150000.00元,涉及客户8人,已兑付客户的金额469440.00元,未兑付客户金额3680560.00元,并获取了利息差和提成,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被告人郭慧芳已完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崔锐、金超、毛端阳、毛彦磊、赵李娜、丁文灿、郭慧芳、毛丹、仵凌兵、罗斌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虽然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涉案金额提出异议,但不影响对自首的认定,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毛彦磊、郭慧芳、毛丹取得部分集资客户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在对本案被告人量刑时,本院还考虑以下情节:

1.本案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资金数额,各被告人任职期间及各自吸收的资金数额和兑付的数额;2.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财物及赃款的情况和造成实际损失的程度;3.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身份、任职履职、涉案数额、所起作用等情况;4.被告人当庭的认罪态度;5.被告人的退赃情况;6.被告人的初犯、偶犯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一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28年1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雷刘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7年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崔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金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毛端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毛彦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赵李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丁文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郭慧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毛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仵凌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罗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十三、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马丽

审判员王培德

人民陪审员张建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苏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