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豫0191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强,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中牟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雷全甫,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轶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强及其辩护人雷全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0日1时33分许,被告人陈强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商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都路“康宁大酒店”向西50米附近时,与沿商都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曹某3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相撞,后豫A×××号轿车又与沿商都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豫P×××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曹某3及豫A×××号车乘车人赵某1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后曹某3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强弃车逃离现场。2019年1月22日8时10分许,陈强主动到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投案。
2019年2月4日,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事故认定:因陈强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曹某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陈强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3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曹某3体内乙醇含量为155.55mg/100ml。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曹某3符合胸腹腔闭合性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1月22日、2月1日,被告人陈强家属分别赔偿了刘某及曹某3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曹某1、曹某2、郭某、赵某1、王某1、赵某2、王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乙醇鉴定意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尸检鉴定意见、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补充说明、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110接处警查询单、尸体处理通知书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被害人曹某3户籍及家庭关系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行车记录仪及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被告人陈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陈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无违章违法驾驶,被害人曹某3醉酒驾驶机动车逆行系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曹某3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已与被害人曹某3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已赔偿被害人刘某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强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无违章违法驾驶,被害人曹某3醉酒驾驶机动车逆行系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害人曹某3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根据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可知,该事故原因系陈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曹某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共同造成的。陈强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交警部门认定陈强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3负事故次要责任。综合以上情节,曹某3存在过错的情节,已在责任事故认定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已与被害人曹某3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经过社区调查,被告人陈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金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