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飞与李某红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323民初3727号
原告:梁某飞,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李某红,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钰,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梁某飞与被告李某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梁某飞于202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某飞撤诉。
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梁某飞负担。
审判员陈浩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