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飞与西峡县八方某某有限公司、李某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24)豫1323民初5479号/
闫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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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323民初5479号

原告:梁某飞,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3日,住西峡县,现住西峡县城民族路西段清真寺路口。

被告:西峡县八方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红,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钰,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3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梁某飞与被告西峡县八方某某有限公司、李某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于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梁某飞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梁某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某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梁某飞负担。

审判员苏晓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