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玲与孟相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23)豫1381民初3941号/
闫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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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3941号

原告:马玲,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相兰,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原告马玲与被告孟相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马玲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马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94元,由原告马玲负担。

审 判 员张文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邓亚玲

书 记 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