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茜与杨某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4民初15026号/
乔戊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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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184民初15026号

原告:杨某茜,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偃师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戊戌,河南良承(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跃,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现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杨某茜与被告杨某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2024年12月6日,原告杨某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茜负担。

审判员付焕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牛雅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