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主办的“中国仲裁周2025”系列活动之一,“国际工程争议委员会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北京海外君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主办,贸仲、争议评审委员会基金会(DRBF)担任指导单位。来自工程咨询机构、国际律所、大型承包商企业、英国法律界及仲裁领域的近80位专家学者与实务人士参会。大成律师事务所作为主办方之一参与本次活动,本所高级合伙人韦龙艳律师出席,并在主题发言环节围绕“DB(Dispute Board)争议解决机制与仲裁的衔接”作主旨演讲。

研讨会开幕致辞中,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表示,DB机制具有前端介入、实时高效、成本可控等优势,是国际工程项目预防与化解争议的重要制度安排。他介绍了贸仲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规则与实践方面的进展,包括发布我国首部《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推进示范文本纳入争议评审安排、形成国际化多语种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队伍,以及2024版仲裁规则的程序优化等,并表示将持续推动DB机制与仲裁程序的良性协同,为“一带一路”和全球基础设施合作提供法治化、多元化争议解决服务。研讨会开幕式由贸仲事业发展处处长陆菲主持,主题发言环节由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贾怀远主持。

在主题发言中,韦龙艳律师以FIDIC合同条款为基础,结合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英国高等法院、ICC国际仲裁院等多个权威案例,系统剖析了DB机制与仲裁程序衔接中的关键法律问题。她指出,DB作为仲裁的强制性前置程序,“有效设立”(in place)是启动该机制的核心前提,而签署争端裁决协议(DAA)则是认定DB有效设立的重要标志。在特定例外情形下,当事人可绕过DB程序直接提起仲裁,例如一方拒不配合DB组建、DB成员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争议事项已被既有DB裁决所覆盖等;但除非存在上述例外,当事人仍须优先履行DB程序。若未经该程序直接发起仲裁,仲裁庭可能以缺乏管辖权终止程序,或基于可受理性问题中止仲裁,要求当事人先行完成DB阶段。韦龙艳律师还针对NOD(Notice of Dissatisfaction)的法律效力、其对后续仲裁的程序性影响,以及DB决定已具备临时终局性后仍进入仲裁的实践案例与数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和深入解读。

从本次研讨交流中,大成进一步观察到,国际工程争议解决正更加重视争议的前端预防与程序衔接。DB机制能否有效设立、DAA签署与NOD运用是否规范、例外情形如何认定、仲裁庭如何处理管辖权与可受理性问题,已成为跨境工程项目参与方普遍关注的实务痛点。与此同时,推动DB机制与仲裁程序良性协同、提升多元化争议解决效率,正成为行业的重要共识。这些观察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既需要熟悉FIDIC等国际合同体系,也需要贯通争议评审、仲裁、跨境承认与执行等环节,并能够结合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全周期进行综合判断。

基于本次参会交流,大成韦龙艳律师团队将依托既有国际工程与跨境争议解决实务经验,持续加强对DB与仲裁衔接规则的跟踪研究,重点围绕DB有效设立、DAA签署、NOD效力、例外情形适用、仲裁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等关键问题,深化案例梳理与实务总结。在服务层面,团队将进一步强化国际工程项目争议预防与解决的前端评估、程序路径设计和仲裁应对衔接,结合PPP、国际工程与能源EPC及BOT等项目实践,提升“投融建营”及投资协议与总包协议之间责任传导纠纷的处理能力。在业务布局上,团队将继续深耕基础设施与能源、国际仲裁及涉外争议解决、跨境投资与贸易等领域,发挥金融与法律复合背景及跨境仲裁案件经验,为客户在复杂跨境工程争议中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支持。

对客户而言,上述能力建设有助于在项目早期识别DB程序风险,合理选择争议解决路径,减少因程序瑕疵导致的仲裁管辖权或可受理性争议,并在跨境裁决承认与执行等环节提升应对效率。大成将继续秉持专业、合规、国际化的服务理念,与行业各方共同推动国际工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为“一带一路”和全球基础设施合作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助力客户在复杂国际市场中稳健前行。